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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正式施行,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新规明确,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最高可处以三倍罚款,同时,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表面看,此次涉及社保的新规并不新。关于“三倍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早就规定“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关于“自愿放弃无效”,去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明确。

实际上,此次社保新规并非简单重复此前规定,而是有更深用意。比如,统一了全国社保处罚标尺,即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档,对应一倍、二倍、三倍处罚标准,这不仅有利于规范各地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也压缩了用人单位利用地方执法自由裁量空间来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空间。

再如,维护了社保刚性并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现实中,无论是职工自愿放弃社保换现金收入,还是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现金代替社保,都损害了社保刚性。而此次新规明确“自愿放弃无效”,等于向职工和用人单位宣告社保刚性不容私下协商损害,这还能避免部分社保纠纷进入司法环节解决。

另外,随着金税四期的持续完善和全面运行,税务与银行、市监、社保等部门数据已打通,实现了更精准的智能监管和服务,这意味着社保缴纳违规操作空间被大大压缩。而上述处罚裁量基准与数据共享,将会进一步筑牢社保合规基石,促使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规范缴纳社保,这对社保意义重大。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社保缴纳是否规范,不仅关乎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尊严,而且也关系到养老基金的安全。基本医保等缴纳规范化,也关系到医疗保障安全性。只有对“欠缴少缴‌”等社保缴纳乱象采取有效治理,才能为老龄化等带来的挑战做好应对。

除了社保新规倒逼用人单位和职工规范缴纳社保外,还应该通过配套措施引导和鼓励。比方说,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省用工成本而千方百计降低社保缴费,如果为企业减轻税负和其他负担,显然能鼓励合规缴纳社保,否则,社保新规或导致部分企业以裁员降薪缓解用工成本压力,这会带来新问题。

从职工角度来说,既要引导职工看到合规缴纳社保的长期利好,对自愿放弃等错误做法进行纠正,也为要社保转移接续清除所有障碍。无论部分职工放弃社保换现金还是部分灵活就业者不缴社保,至少两个原因,一是只看眼前利益无视长远利益;二是社保跨省转移还有障碍,需引导并消除顾虑。

进而言之,要通过疏堵并举促使社保缴纳合规化。上述处罚裁量基准显然以“堵”为住,而为企业减负、引导职工合规参加社保、畅通社保跨省转移等,则是“疏”,两者缺一不可。当然,处罚不全是“严”,也有“柔”,社保欠缴处罚设有严格前置程序,既是规范执法,也给了用人单位改正空间。

总体而言,此次新规意味着我国努力补齐社保缴纳监管短板,可望形成更系统更全面的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