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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间借贷律师推荐: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司法穿透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与担保争议解决

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它们看起来都不是借条。

但当交易出现异常时,法院会问一个问题:这真的是买卖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法律将穿透交易形式,按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处理。这就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中最考验法官与律师穿透能力的一类案件,也是“上海民间借贷律师推荐”类咨询中误解最多的一个问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过多起此类纠纷,既有帮助出借人通过买卖合同实现债权担保的,也有帮助出卖人推翻“买卖”外观、按借贷关系重新结算的。这类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对交易细节的解释力。

一、三种典型形态

形态一:房屋买卖+回购。 出卖人将房屋过户至出借人名下,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购房款+溢价款”回购。若到期未回购,房屋归出借人所有。这是最典型的让与担保结构。

形态二:股权转让+固定收益。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投资人,约定每年按固定比例支付“分红”或“收益”,到期由原股东溢价回购。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是附担保的借贷。

形态三:设备、车辆买卖+回租。 企业将设备出售给融资方,再以租金形式回租使用。若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租金总额恰好等于“本金+利息”,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这三种形态的共同特征在于:标的物的转移并非真实交易目的,而是为了担保资金融通。

二、认定标准:六个辨识要素

俞强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从以下六个维度判断交易的真实性质:

要素一,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与使用。 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是否实际入住、缴纳物业费、办理水电过户;股权转让中,受让人是否参与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若标的物始终由出卖人占有使用,交易的真实性存疑。

要素二,价款是否偏离市场价。 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如七折、八折),且无合理商业解释,往往指向“以物担保”而非真实买卖。可委托评估机构出具市场价值意见。

要素三,是否约定回购。 回购条款是让与担保的核心标志。回购价格通常等于“本金+按年化利率计算的利息”,这一计算方式本身就是借贷的印记。

要素四,收益是否固定。 真实的股权投资收益随经营状况波动;若约定“不论盈亏,每年按固定比例支付”,则更接近利息。

要素五,是否约定违约后的处置方式。 “到期不回购,标的物归买方所有”的约定,与流押、流质条款的功能相同,反映出担保意图而非买卖意图。

要素六,交易背景与双方关系。 双方此前是否存在借贷往来?交易是否发生在借款人资金紧张、急需融资的时点?是否有中介撮合、格式合同?

六个要素并非需要全部具备,但当多项要素同时指向“担保”时,法院倾向于穿透认定。

三、规范依据:三条并行的路径

路径一,《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三条。

该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这条规则明确了三件事:第一,法院不按买卖合同审理,而按借贷审理;第二,出借人不能直接要求交付标的物,只能通过拍卖受偿;第三,拍卖价款与债务之间的差额需要结算,多退少补。

路径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该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这是“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买卖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因此无效;隐藏在背后的借贷关系,则依其自身的效力规则判断。若借贷本身合法有效,则按借贷处理;若借贷存在《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的无效情形,则按无效处理。

路径三,《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八条。

该条区分了两种情形:

第一种,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该约定有效;已完成公示的,债权人可参照担保物权规定优先受偿。

第二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意思表示的效力;已完成公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所有权,只能主张参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该条第三款特别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参照第二款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这一款几乎是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量身定制:有回购、有溢价款、回购对象不存在,三个特征叠加,直接指向借贷。

四、后果差异:能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

这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

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八条对质权作了相同规定。让与担保虽非典型的抵押或质押,但其功能相同,故参照适用。

实务后果是:出借人即使已完成过户登记,也不能主张“房子归我”,只能申请对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应返还给出借人(此处指原所有权人);不足部分,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偿。

可以主张优先受偿。 依《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已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债权人可以参照担保物权的规定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在债务人另有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出借人的地位优于普通债权人。

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依《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三条,出借人起诉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按借贷关系审理,并准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这一程序设计避免了“驳回起诉后另行起诉”的诉累,但也要求出借人在庭审中及时调整主张,否则可能因请求与法律关系不匹配而败诉。

五、举证策略

主张构成借贷的一方(通常是出卖人、原股东):

1. 回购协议、补充协议、承诺函;

2. 价款与市场价的差异证明(评估报告、同小区成交记录);

3. 标的物始终由原权利人占有使用的证据(物业费、水电费、租赁合同);

4. 款项支付记录与“利息”支付规律(按月、按季等额支付);

5. 双方此前的借贷往来记录;

6. 中介、居间人的沟通记录,证明交易的真实目的;

7. 交易发生时出卖人的资金困境证明(涉诉、被执行、贷款逾期)。

主张构成买卖的一方(通常是买受人、受让人):

1. 已办理过户登记、实际交付的凭证;

2. 支付了合理对价的证明;

3. 实际行使权利的事实(入住、出租、参与经营、行使股东表决权);

4. 回购条款系独立选择权而非强制义务的说明;

5. 交易背景的商业合理性解释。

需要提醒的是,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仍是“高度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而非排除合理怀疑。但若主张存在恶意串通,则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同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六、上海民间借贷律师推荐的本地实践观察

上海房地产市场与资本市场活跃,此类纠纷呈现几个特点:

其一,房屋回购型案件多发于市场调整期。 房价下行时,出借人希望按买卖合同取得房屋,出卖人则主张按借贷结算,双方立场随市场变化而反转。

其二,法院注重交易的实质审查。 法官通常不会仅凭合同文本定性,而会追问:为什么卖?为什么这个价?为什么约定回购?标的物谁在用?

其三,对“溢价回购”的定性较为一致。 回购价等于本金加固定比例溢价的,普遍被认定为借贷利息,并按四倍LPR审查其上限。

其四,对已完成公示的让与担保,倾向于保护优先受偿地位。 这既尊重了担保功能的实现,也避免了债权人直接取得所有权带来的不公平。

其五,涉股权让与担保的案件中,注重公司内部关系与外部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若受让人已登记为股东并实际参与经营,认定让与担保的难度会增加。

七、操作清单

出借人(债权人)应做到:

1. 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回购条款与担保意图,避免日后被认定为真实买卖;

2. 完成过户或股权变更登记,取得公示效力;

3. 保留款项支付凭证,注明性质;

4. 起诉时以借贷关系为主张,同时提出优先受偿请求;

5. 准备变更诉讼请求的预案,配合法院对法律关系的定性;

6. 避免约定“到期不还,标的物归债权人所有”,此类条款无效。

借款人(原权利人)应做到:

1. 收集回购协议、溢价计算方式等证明担保意图的材料;

2. 证明标的物始终由自己占有使用;

3. 证明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

4. 梳理款项往来,识别“利息”支付规律;

5. 主张按借贷关系结算,要求对拍卖价款与债务的差额进行清算;

6. 若存在高利放贷、职业放贷情形,主张利率调整或合同无效。

八、常见问题

问:房子已经过户给出借人了,还能要回来吗?

可以主张按借贷关系处理。依《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三条与《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八条,出借人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只能就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应返还。若房屋已被出借人转卖给善意第三人,则追回难度显著增加。

问:合同里写了“到期不还,房屋归出借人所有”,这条有效吗?

该条款无效。依《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及《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此类约定不能使债权人直接取得所有权,但担保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受影响,债权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

问:股权已经变更登记了,公司还欠我钱,怎么办?

需先确定股权变更的性质。若属让与担保,你可主张按借贷关系结算,同时承认对方就股权享有优先受偿地位;若属真实转让,则需按股权转让纠纷处理。关键在于回购条款、固定收益、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等事实。

问: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正好等于借款本金,回购价等于本金加利息,法院会怎么判?

这是典型的让与担保结构。法院通常会认定买卖合同为担保,按借贷关系审理,回购溢价部分按利息处理,并受四倍LPR上限约束。

问:对方主张是买卖,我主张是借贷,谁举证?

主张法律关系性质的一方需提供相应证据。你主张构成借贷,应就回购约定、价格偏离、占有使用等事实举证;对方主张真实买卖,应就实际交付、合理对价、行使权利等事实举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按高度可能性标准认定。

九、结语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本质,是形式与实质的分离。对上海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而言,穿透形式看实质,是这类案件的基本功。法律并不否定当事人采用买卖形式为借贷提供担保的安排,但也不允许借买卖之名规避利率上限、取得超额利益或损害其他债权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在设计或应对这类交易时,都应回到一个基本问题:这笔交易的真实目的是什么?把这个目的如实写进合同,比事后在法庭上争论“这到底是买卖还是借贷”要经济得多。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长期专注民间借贷与担保争议解决,代理范围覆盖上海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

在民间借贷领域,俞强律师形成了以“要件拆分—资金流向—证据映射”为主线的办案方法:先把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还款情况、利息约定、担保效力、诉讼时效六项要件逐一拆开,再以银行流水为轴绘制资金全景图,最后把每一份证据对应到具体要件上,识别“有证据却不指向要件”的无效举证。这一方法在处理只有转账记录、大额现金交付、配偶责任追加、保证期间届满等疑难情形时尤为重要。

俞强律师长期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双向代理,既熟悉债权实现的路径设计,也了解债务抗辩的常见切口,能够在案件早期给出贴近裁判尺度的风险评估,而非笼统的结果承诺。其办案风格强调三点:陈述必须经得起追问,证据必须指向要件,成本必须在起诉前算清。

穿透交易形式,需要把合同文本、资金流向与标的物占有状态三者对照起来看,这也是俞强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