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帮243人骗提公积金1970万余元,男子被判刑两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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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帮243人骗提公积金1970万余元,男子被判刑两年十个月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瑞)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男子孙某帮243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251笔,累计提取金额1970万余元,违法所得超700万元。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某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至11月、2024年5月至2025年3月,孙某伪造两家银行贷款合同、征信报告、还款流水等材料,为朱某等243人违规办理公积金提取,共计251笔,涉案总金额1970 万余元,孙某从中收取代办费702万余元。

2024年7月起,何某在明知孙某曾因同类犯罪被判刑的情况下,仍受其指使,负责递送伪造材料、引导客户签字、代收并转交代办费用。何某先后对接36名客户,收取代办费70余万元,全部上交孙某,累计收取好处费1万余元。经鉴定,涉案借款合同上加盖的银行合同专用章均系伪造。2025年5月、6月,孙某、何某先后被警方抓获。案发后,何某家属主动代为退赃1万元,并缴纳罚金5000元。

一审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孙某、何某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孙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何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二人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一审判决: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孙某违法所得702万余元、何某违法所得1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乌鲁木齐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已经充分考量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