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凶手手段残忍、报复举报人,只要判处死缓,就应当一并附加限制减刑。这般想法,和刑法对于限制减刑的法定适用范围,实在相去甚远。

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备受关注的徽剑案二审宣判,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反诈博主徽剑本名吴恺,长期持续曝光境外电诈黑幕,被境外人员“少校”悬赏百万买凶报复。主犯赵冰等人冒充执法人员跨省将吴恺劫持,辗转多地施暴折磨,最后将昏迷的吴恺遗弃在荒山,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冰死缓,二审维持该结果。判决出来之后,大量网友心生疑惑:案情如此恶劣,为什么死缓判决没有附加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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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友存着这般认知:只要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判处死缓就理所当然要限制减刑,这是对重罪者的从严惩处。

可法律的逻辑并非如此。限制减刑有严格的法定清单,依据《刑法》,仅针对累犯,或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本案主犯认定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不在列明罪名之中,同时被告人属于临时纠集作案,没有被认定为有组织暴力犯罪,且不属于累犯。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法院没有权限突破法条,自行增加限制减刑。二审裁定书也明确,该案属于境外电诈衍生、针对反诈监督者的恶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便被告人一方拿出谅解书,法院也没有采纳谅解作为从轻理由,已经在罪名框架内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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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混淆了两层事理: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不等于可以突破罪名范围适用限制减刑;死缓没有限制减刑,也不代表后续减刑没有约束,死缓两年考验期内一旦再故意犯罪,依然可以执行死刑。

从刑事层面,死缓考验期满,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会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续减刑依旧要遵守减刑司法解释的严格审核标准,不是必然可以顺利减刑。而本案幕后出资悬赏的境外人员“少校”目前仍然在逃,追抓幕后主使,深挖整条跨境买凶链条,才是本案后续打击的重点。从民事层面,被害人近亲属依然有权继续主张民事赔偿,追究全部涉案人员的侵权责任。同时这起案件也敲响警钟,民间反诈、舆论监督人员,需要更完善的人身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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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每一位投身反诈、敢于曝光黑灰产业的普通人而言,要树立风险意识,留意个人信息保护,一旦遭遇威胁、恐吓,第一时间留存证据报警求助,寻求公安机关的保护。

于司法机关和反诈治理层面,亦不能只停留在打击动手的执行者。跨境悬赏报复、打击民间监督者,是对法治秩序的公然挑衅,必须持续追查境外幕后金主,斩断买凶报复的黑色链条,不能让勇敢发声的人孤立无援。

揭露黑恶求的是守护更多普通人的财产安全,而这份正义,不该让揭黑者独自承担生命风险。以为只要判了死缓就必须限制减刑,到头来,大抵只是忽略了刑事审判必须恪守罪刑法定的底线。

你觉得,面对跨境买凶报复举报人这类新型恶性案件,现有法律还有哪些完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