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阿姨,

这个杯子我很喜欢,

我在福利院生活得很开心……”

2026年10月28日,在钦州市儿童福利院的活动室里,13岁的小舟(化名)抱着崭新的水杯,露出了腼腆的笑容。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两起特殊的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在这起令人揪心的家庭变故中,法院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仅为14岁的姐姐小琪(化名)找到了妥善的亲属监护,更作出了该院首例指定民政局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判决,为弟弟小舟撑起了一把坚实的“司法保护伞”。

01.

家庭突遭变故,姐弟陷入监护困局

小舟与小琪原生活在钦北区一个村庄。父亲因罹患重病于去年不幸病逝,生母刘某(化名)早年离家出走,长期失联。父亲去世后,两个孩子瞬间失去依靠。家中无祖辈、伯叔等亲属照料,生活陷入绝境。14岁的姐姐小琪暂住在家庭负担沉重的大姑黄某(化名)家中;而患有智力残疾的弟弟小舟,只能长期独居老宅,依靠周边村民零星接济,三餐无保障,甚至常常在夜晚的村中游荡,生活环境恶劣,面临失学失管风险。

此前,镇政府、民政部门经公安协助核查确认母亲失联后,依照政策为姐弟俩办理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相关保障,并将小舟送入钦州市儿童福利院集中照护。然而今年9月,母亲刘某突然现身福利院,姐弟二人原有的国家保障被暂停。经当地政府核查,刘某存在精神障碍疾病,且远嫁外地并怀有身孕,刘某事实上无经济能力和抚养能力。此后,她又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导致监护缺位问题反复出现。

02.

多方座谈研判,摸清亲属抚养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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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查清案件背景,充分评估各类监护方案的可行性,10月16日,承办法官专程前往村委开展实地调研座谈,组织联合镇政府、民政部门、村“两委”与当事人家属齐聚一堂,全面复盘家庭遭遇及前期救助经过,逐一征询亲属现实家庭情况及抚养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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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座谈核实,几名姑姑家庭负担都比较重,现实条件有限,但大姑黄某愿意承担姐姐小琪的监护责任,但实在无力再抚养照料小舟。

03.

实地走访问询,倾听孩子内心真实声音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干警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走访工作,先后来到钦州市儿童福利院和小琪就读的学校,为孩子们送去了牛奶、保温杯、学习文具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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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利院,法官耐心向工作人员了解小舟的生活起居、康复训练情况和心理状态,并温和地询问孩子是否愿意继续由福利院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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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法官细致地询问了小琪的在校学习情况、日常居住环境和内心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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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和蔼可亲的法官,孩子们感受到了久违的温暖。

04.

温情落槌,“民政监护”守护折翼少年

法槌落下,温情延续。钦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有保护、教育、抚养的法定义务。但在本案中,孩子父亲已故,母亲刘某客观上无力抚养且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多次失联,致使未成年人陷入危困状态。

针对姐姐小琪,结合前期座谈调查结果,大姑黄某虽家庭负担沉重,但主观上愿意承担抚养义务,小琪本人也愿意跟随大姑共同生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发,法院依法指定黄某为小琪的监护人,让亲情得以延续。

针对弟弟小舟,因其患有智力残疾、生活自理能力弱,经核实全部近亲属均无力承担长期日常照料和特殊康复护理的责任。若贸然将其接回普通家庭,极有可能再次面临无人看管风险。为保障其生存、医疗、康复等合法权益,钦北区法院作出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判决,依法指定钦北区民政局为小舟的监护人,钦北区民政局委托钦州市儿童福利院负责具体抚养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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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监护既是权利,更是沉甸甸的法定责任。当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无力、怠于履行监护义务,将未成年人置于危险困境时,国家监护就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司法实践。家事审判中,法院跳出单纯的法条适用,兼顾家庭现实条件、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与个人意愿,实现“一人一策、分类保护”,彰显了司法为民、佑少年的温度与担当。

下一步,钦北区法院将持续延伸审判职能,常态化开展案件回访,联动村委、民政、福利院持续跟进小舟、小琪的学习、生活和康复情况,跟踪监护履职实效,以法治力量守护困境未成年人向阳成长。

文字 | 周芳

图片 | 苏冬梅、庞萍

编辑 | 苏冬梅

校对 | 周芳

初审 | 黄婷婷

二审 | 苏冬梅

三审 | 梁业盈

【2026年第16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