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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订单转三次手,四家平台都合规。

撰文 | 麦哩

题图 | 网络

《上海市出租汽车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到11月7日截止。这是对1995年那部条例的废旧立新。

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网约车平台"不得转卖或者转让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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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分量在哪

这不是上海自己另起一套。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此前已明确要求,严禁聚合平台层层转卖订单、层层抽成。上海这一条,是把这个要求写进了地方性法规的第一次。

在此之前,各地管这件事靠的都是别的手段。广州2024年初召集聚合平台,要求不得层层转卖;宁波2024年7月六部门约谈,并公布26家平台抽佣上限、倡议禁止转卖;柳州2024年6月起实行“一车一平台”,用限制接入的方式把转卖的空间堵掉。

行业把这件事包装成“订单分发”“运力调度”“流量合作”“标准接口输出”,把卖单说成技术协作。

所以"禁止转卖订单"落进法规,意义首先在定性。定性一旦成立,后面关于"转了几手""抽了几道""谁该负责"的追问才有起点。没有定性,连追问都无处落脚。

但问题出在“身份”上

草案第二十四条管的是聚合平台。经营规范列了四项:核验接入平台的行政许可信息,显著位置展示接入平台名称和计价规则,及时处理乘客投诉,以及一条兜底的其他情形。没有"不得转卖或者转让订单"。

而网约车平台在实际经营中,可以同时有两个身份。既是自营平台,又是聚合平台。

第二十三条的约束对象是网约车平台,对应的罚则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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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浙江安吉县交通运输部门查处并通报一起多层转单案。一笔147.68元的订单,被四家平台转手三次,司机到手94.98元,差额52.7元。全程综合抽成35.7%,超过27%的行业自律上限。

四家平台,每一家都有经营许可,每一环的资质都过关。

如果同样的链条发生在上海。按第二十三条,这四家作为网约车平台,都不能转卖订单;按第二十四条,它们作为聚合方,又不受这条约束。

同一家公司,同一笔订单,用哪个身份处理,决定了合不合法。

"转卖"还是"撮合"?

草案通篇没有给"转卖或者转让订单"下定义。而业务上,"转卖"和"撮合",只隔着一层合同关系。

乘客在A平台下单,A把需求分给B,B的司机承运,运输合同从一开始就是乘客和B之间成立的。这是撮合。订单还没成立,谈不上转卖。

乘客在A平台下单,A与乘客成立合同,A再把履约转给B。这才是转卖。

判断标准其实很清楚: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与实际承运人是否一致。

草案把这条标准写在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保证线上预约和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但这一项管的是车和人,只规定了最后乘客坐上的那辆车、那个司机,要和乘客端显示的一致。至于中间转了几手,条文里没有管到这一层。

主体立法,遇到“一身两职”就会失灵

回头看草案的立法技术。第二十二条管出租汽车企业,第二十三条管网约车平台,第二十四条管聚合平台,每条都是"某类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主体立法的优点是责任清晰,谁违规找谁。缺点是遇到"一个主体多重身份"就会失灵。而订单流转恰恰是跨主体的过程,它发生在公司之间。

解法要换对象,从管“谁来做”,转向管“怎么做”。

医药行业走过这条路。药品从出厂到患者手里,可以经过好几层流通企业,每一层都有资质、都开发票。 价格虚高的部分,藏在环节里,不藏在票面上。

后来"两票制"落地。出厂一张票,到医院再一张票,中间不许再加。政策层面持续推动压缩流通环节、规范流通市场,方向就是把看不见的加价空间挤出来。

网约车"不得转卖订单",加上第二十三条要求核验车辆和驾驶员的许可信息,和“两票制”是同一类工具,都是把流程管起来。这类工具的作用,是让链条变短、变可见、变得有人负责。

但流程治理有它的边界。它管的是“链条干不干净”,管不到“价格变不变”。网约车运价的问题,靠的是另一层工具。第二十五条的政府指导价和运价参考区间,管的是定价的“天花板”;第二十七条的反垄断条款,管的是平台不能用算法和规则排除竞争,也不能对司机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一条的公示收入分配规则、抽成比例上限等,管的是分账的“透明度”。

两层要一起用。只清链条不碰价格,聚合平台换个身份照样能把抽成叠回去;只碰价格不清链条,层层转卖的成本还是会转嫁到司机端。

四条建议,把“转卖”管住

第一,给"转卖"下个定义。以运输合同相对方是否变更为判断标准,能一刀切开撮合和转卖。

第二,把订单流转纳入数据上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已经要求把经营主体、车辆服务信息、驾驶员、车辆卫星定位等数据实时传送到市行业监管信息平台,并注明"具体办法由市交通部门制定"。只需在这个"具体办法"的数据字段里,加一项订单流转链路,监管就能看见每一跳。对应罚则第五十条是现成的。未按要求传送数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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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关联方穿透。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自营业务和聚合业务,视为一个监管单元。否则左手转右手,账面上永远查不出来。

第四,逐单披露承运主体。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现在要求展示的是"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名称、经营许可、计价规则",这是一张名单。安吉那一单里,乘客下单时不知道中间经过两个平台,司机接单时也不知道。名单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逐单标注才能。

还有一处。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要求网约车平台"在每次订单完成后,告知驾驶员订单金额和抽成比例"。"订单金额"指的是乘客实付,还是司机端显示的金额?在多层转单的场景下,这两个数字差得很远。建议明确为乘客实付金额。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对未按要求告知信息的行为本来就有罚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具是现成的。

最后

这份草案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网约车和巡游车一体化管理、总量调控、运价监测机制、运价参考区间、与工会和驾驶员代表协商抽成比例。这些在地方立法里,都算往前走了一步。

"不得转卖订单"写进法规,同样是往前走了一步。

但往前走了一步,不等于走完了。这也意味着另一半还需要在征求意见中说清楚。

征求意见到11月7日。我会把自己的意见发到公示邮箱。如果你也跑在这条线上,评论区说说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