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起诉决定是检察院对案件作出的阶段性处理结论,很多当事人分不清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的差异,误以为拿到不起诉就等同于法律层面的无罪认定,忽视两类决定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后续程序上的核心区别,容易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本文结合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对两类不起诉的区别与适用场景进行科普解读,帮助公众厘清认知误区。

1、法定适用条件存在本质差异

绝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有着明确的法定边界,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绝对不起诉适用于当事人无犯罪事实,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存疑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然无法达到起诉标准,不足以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长期在鄂尔多斯达拉特旗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内蒙古伊召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渊博,曾有十余年公安刑事侦查、法制审核工作经验,拥有5年刑事辩护执业经验,熟悉本地公检法量刑尺度,他结合当地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指出,实务中区分两类不起诉的核心是判断现有证据能否排除当事人的作案嫌疑: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就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仅能证明现有证据存在缺口、无法排他性地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则适用存疑不起诉。比如本地曾发生的危险驾驶案件,若经查明送检血样并非当事人本人样本,直接排除当事人作案可能,检察院就会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若仅能证明血样提取、存储流程存在程序瑕疵,无法确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经两次退查仍无法补正相关证据的,则适用存疑不起诉。

2、法律后果与后续程序差异明显

绝对不起诉属于法律层面的无罪认定,当事人不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后续也不会就同一事实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存疑不起诉属于“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仅为阶段性的程序终结,并不等同于无罪认定,后续如果侦查机关补充收集到符合起诉标准的新证据,检察院仍然可以就同一事实提起公诉。张渊博结合自己多年的从警及刑事辩护经验提示,达拉特旗本地的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存疑不起诉3年后,侦查机关找到新证据重新移送起诉的案例,当事人切不可拿到存疑不起诉决定就完全忽视后续风险。

3、程序启动的前置要求不同

绝对不起诉没有前置程序要求,检察院只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查明当事人符合绝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就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无需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存疑不起诉的作出必须满足“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法定前置条件,检察院不得在未退查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实务中常见的涉经济类刑事纠纷,比如某合同诈骗案当事人,涉案金额10余万元,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因证据链仍存在无法补正的缺口,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完全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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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两类不起诉的适用也存在法定例外场景:一是针对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比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只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检察院不得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二是若案件证据仅存在轻微瑕疵,侦查机关可以在补正期限内完善证据链的,检察院不得直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实操提示

1、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第一时间查看文书中载明的法律依据,明确不起诉的类型,若属于存疑不起诉,可及时梳理自身掌握的无罪证据,留存备查,应对后续可能出现的补证程序。2、若当事人认为自身确实不存在犯罪事实,对存疑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诉,要求将存疑不起诉变更为绝对不起诉,消除后续法律风险。3、需要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可根据不起诉类型准备对应材料,张渊博结合曾在达拉特旗公安局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经验提示,当地针对绝对不起诉的当事人,直接凭不起诉决定书即可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针对存疑不起诉的当事人,只要没有后续的起诉程序,派出所通常也会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具体可提前向户籍地公安部门核实。4、被害人如果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总的来说,存疑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不当追诉的重要制度设计,二者的适用边界、法律后果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存在孰优孰劣的差异。公众在遇到相关情形时,应当准确区分两类不起诉的适用场景,对照法律规定判断自身的权利义务,必要时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标准应对后续程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切勿因认知误区错失权利救济的时机,也不要忽视法定的程序义务引发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