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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4日16时45分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地铁18号线闻堰站施工工地进行起重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起重致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2.08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12号)等法律法规,杭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和萧山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委托杭州市特种设备检验科学研究院、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及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撑,出具检测报告和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查阅资料、调阅监控、检测鉴定、技术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杭州萧山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8号线闻堰站“7·4”一般起重致害迟报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缺失、违规吊装作业导致吊装物坠落致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构成迟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集团),成立于2002年8月22日,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90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2902193B;法定代表人:*刚;经营范围: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与管理等。
2.施工单位: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大桥局),成立于1988年5月10日,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法定代表人:周*南;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12A00072;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11〕002883,有效期:2023年11月8日至2026年11月8日。
该项目日常管理由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大桥局沈阳分公司)负责。
3.分包单位:辽宁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吉昌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16日,注册地址为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113号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C2BQ0K5U,法定代表人:*红;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等,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辽)JZ安许证字〔2023〕024216,有效期:2026年2月26日至2029年2月25日。
4.监理单位:五洲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工程顾问集团),成立于1999年5月13日,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乳泉路826号10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367H;法定代表人:严*飞;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持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编号:E133000849-8/2,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1日。
5.事发场地相关单位:
(1)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以下简称中铁一局),成立于1980年11月24日,注册地址为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法定代表人:郗*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61012256;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陕)JZ安许证字〔2005〕000073,有效期:2025年11月25日至2028年11月25日。
(2)中煤邯郸特殊凿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凿井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9日;注册地为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23430H;法定代表人:*杰;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13087966,有效期至2029年9月1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0017;有效期:2024年1月8日至2027年1月7日。
(3)杭州南摩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南摩万起重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9日,注册地址为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628号心意广场1幢23层2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17XG;法定代表人:钱*进;经营范围:起重设备租赁、销售及维修(限上门)、吊装服务等;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3380261,有效期:2022年7月13日至2027年7月1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特种工程〔特殊设备起重吊装〕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赵*明,男,中铁建大桥局沈阳分公司党委书记,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2.曲*昊,男,中铁建大桥局杭州地铁18号线闻堰站项目经理。
3.刘*云,男,中铁建大桥局杭州地铁18号线闻堰站项目部助理工程师。
4.* 林,男,辽宁吉昌公司工人。
5.罗*浩,男,辽宁吉昌公司工人。
6.李*阳,男,杭州南摩万起重公司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持有起重机特种设备操作证,发证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30年8月。
7.* 登,男,市地铁集团建设一分公司土建管理部,业主代表。
8.段*福,男,中铁建大桥局杭州地铁18号线闻堰站项目部盾构班组工人。
9.* 朔,女,段*福的女儿。
(三)项目基本情况
1.工程项目情况。
(1)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8号线闻堰站:民丰站~时代大道站~闻堰站一站二区间,包含桥梁拆复建、管线迁改、交通导改等施工内容,施工单位为中铁建大桥局。
(2)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闻堰站(事发地):万达北路站~万达中路站~闻堰站两站两区间,包含桥梁拆复建、电缆隧道、管线迁改、交通导改等施工内容,施工单位为中铁一局(联合体牵头人)。
2.合同签订情况。
(1)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8号线闻堰站。
①工程施工合同:2023年9月19日,市地铁集团与中铁建大桥局签订了施工合同,工期为2023年10月15日至2026年7月26日。
②工程监理合同:2023年9月19日,市地铁集团与五洲工程顾问集团签订了施工监理合同,服务期为2023年10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
③分包合同:2026年6月18日,中铁建大桥局项目部与辽宁吉昌公司签订注浆专业分包合同(实为劳务分包),工期为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10日。
(2)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闻堰站(事发地)。
①工程施工合同:2023年11月8日,市地铁集团与中铁一局等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工期为2023年10月30日至2027年9月30日。
②专业分包合同:2026年4月20日,中铁一局与中煤凿井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工期为2026年4月20日至2026年8月8日。
③设备租赁合同:2026年5月16日,中煤凿井公司与杭州南摩万起重公司签订了机械租赁协议,有效期为2026年5月16日至2027年5月16日。
(3)事发场地管理情况。
2024年4月16日开始,中铁一局进场开展施工,2026年2月7日完成了18号线闻堰站接收井的建设,2026年6月,中铁一局将该井移交中铁建大桥局,用于时代大道站~闻堰站区间盾构接收。2026年6月24日,中铁一局与中铁建大桥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范围和责任,以及公共区域安全管理范围和责任,6月26日,中铁建大桥局开始进场进行接收准备施工作业。事发时,汽车起重机停在公共区域,为中铁一局施工使用,现场受中铁一局管理。
3.涉事设备检测情况。
(1)涉事汽车起重机,型号:中联牌ZLJ5420JQZ50H,出厂日期:2021年3月,制造单位: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车牌号:浙A26C08。杭州市特种设备检验科学检验院对该汽车吊进行检验,出具《汽车起重机检验报告》(QH2026F00005G),检验结果:合格。
(2)涉事注浆钻机,型号:ZLJ-1300NM,出厂编号:不明,出厂日期:不明,制造单位:晋州市津联探矿机械厂,质量:640kg,注浆钻机产权单位:辽宁吉昌公司。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对注浆钻机钢丝绳进行了检测,出具《钢丝绳检验报告》(ZYW202607313),检测结果:钢丝绳吊索断面大部分区域为腐蚀形貌,少部分区域可见挤压痕迹。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7月4日上午9时10分许,辽宁吉昌公司施工人员将注浆钻机等设备运到事发地公共区域,为下步注浆作业做准备。16时40分许,中铁建大桥局助理工程师刘*云,商请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李*阳协助吊运注浆钻机;随后,刘*云组织工人*林、罗*浩(两人均无司索证),未规范使用汽车起重机随车吊装绳索,直接将吊机吊具与注浆钻机自身附带的钢丝绳进行绑扎连接;16时44分15秒许,汽车起重机开始起吊注浆钻机;16时44分55秒许,注浆钻机上的钢丝绳突然断裂,注浆钻机坠落,砸中18号线闻堰站接收井井口压顶梁,继而坠入井底底板(坠落高度约25米),砸中正在井下安装盾构托架的作业人员段*福,导致其死亡。
(二)事故相关论证分析结论。
根据现场勘察、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综合技术分析认定:注浆钻机钢丝绳锈蚀严重,承载能力严重不足且结构形式不符合要求,吊运过程中钢丝绳断裂,导致注浆钻机掉落。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事发后,中铁建大桥局立即停止相关施工作业,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17时11分许将段*福从端头井吊运出,17时14分许,现场人员用工地车辆将段*福送往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就医。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7月4日18时5分许,段*福就诊于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18时42分医院宣布段*福经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萧山区人民政府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善后工作。7月7日,施工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7月8日,死者遗体火化。善后处置过程中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7月4日16时46分,中铁建大桥局盾构班工人迟*力电话报告盾构班组*波;16时47分,*波电话报告中铁建大桥局项目经理曲*昊;接报后,曲*昊只向中铁建大桥局沈阳分公司安全部部长报告了事故有关信息,但未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市地铁集团报告。
7月5日0时58分,段*福的女儿*朔拨打110电话报警;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联动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并按程序上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7时42分,曲*昊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地铁集团。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施工单位未及时将事故信息报送市地铁集团或政府相关部门,构成迟报。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6721—2025),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62.08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吊装现场指挥人员刘*云在无吊装作业审批、未充分确定吊物下方危险区域有无人员的情况下,且未取得起重信号司索工证书,贸然指挥同样无起重信号司索工证书的人员违章进行绑扎作业。
(二)事故间接原因。
现场未正确使用起重机随车吊装绳索,使用的注浆钻机钢丝绳因长期疏于保养、锈蚀严重,承载能力严重不足且结构形式不符合要求,在吊运途中突然断裂,致使注浆钻机坠落,砸中下方井内施工人员。
五、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铁建大桥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吊装作业过程中,未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五洲工程顾问集团,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违规吊装情况的事故隐患,日常巡检时对进场装备未及时发现涉事注浆钻机钢丝绳严重腐蚀的安全问题,交叉作业区域内安全生产巡检工作落实不力。
3.中铁一局,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公共区域内本单位租用的起重机械,未系统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本单位的起重机械司机安全生产意识淡漠,违规吊装作业。
4.中煤凿井公司,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在现场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5.市地铁集团,对地铁建设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分析研判不足,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跟踪问效不够,安全责任链条未能贯通到底。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刘*云,中铁建大桥局助理工程师,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信号司索工资格且未确定吊装物下方危险区域有无人员的情况下,违规指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赵*明,中铁建大桥局沈阳分公司党委书记,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及迟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七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曲*昊,中铁建大桥局项目经理,对吊装作业失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到吊装作业的相关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李*阳,杭州南摩万起重公司的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未有效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内容工作,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由公司进行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中铁建大桥局,作为项目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构成迟报;未对注浆钻机钢丝绳进行检查确认并采取技术、管理防范措施,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吊装作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及迟报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中铁一局,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系统落实公共区域内本单位租用的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职责,本单位起重机械司机安全生产意识淡漠,违规吊装作业,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信用惩戒。
3.中煤凿井公司,作为汽车起重机使用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在现场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辽宁吉昌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所提供的注浆钻机未配备齐全有效安全设施和装置,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五洲工程顾问集团,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日常巡检时未及时发现进场装备注浆钻机钢丝绳严重腐蚀,未及时发现违规捆扎吊装行为,安全生产巡检工作落实不力,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中铁建大桥局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人员。
曲*昊,中铁建大桥局项目经理,未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建议中铁建大桥局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追责问责,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2.建议市地铁集团内部处理。
*登,市地铁集团项目代表,日常检查存在不足,未及时发现两个施工单位在公共区域组织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市地铁集团对其进行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首要责任。市地铁集团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复盘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应急响应、管理机制等方面短板不足。要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所有参建方,系统排查安全生产责任链条中的薄弱环节,确保安全职责逐级分解到每一个班组、每一名作业人员。要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精准应对机制的通知》要求,开展事故警示和举一反三排查整治,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加大对关键节点、关键工序检查巡查力度,依托专业力量提高发现问题隐患能力,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建委要加大地铁检查力度,完善隐患发现、限期整改、复查销号、执法处罚的完整闭环。推进远程监控摄像、无人机航拍等信息化手段,形成“现场巡查+线上监控”协同互补的监管网络,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同时,加大对地铁工程监督员日常履职的监督力度。
(三)夯实地铁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监管单位和建设单位需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压实各施工参建单位责任。总包单位必须将分包单位的人员管理、机械设备、施工活动全部纳入自身统一调度体系,严格落实各项闭环管控措施。分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提供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履行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监理单位要加大吊装作业旁站监理,发现超载、支腿不稳、无证操作等行为,要立即下达停工指令。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各级员工的培训教育,确保安全规则入心入脑。
(四)严肃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要严格落实杭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督促教育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强化值班人员信息识别和规范报送能力。严禁以“先处理后上报”“只处置不上报”等方式迟报、漏报事故,杜绝瞒报事故行为的发生。严格事故报送时限标准,将报送情况作为工作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迟报行为依法从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