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居住权纠纷案,引发关注。秦阿姨的儿子离世后,留下两套拆迁安置房,面积分别为70平方米、120平方米。为妥善处置遗产,年过七旬的秦阿姨自愿放弃两套房产的继承权,换取两套房屋的终身居住权。

此后,秦阿姨与儿媳、孙女一同居住在面积更大的120平方米房屋内。长期共同生活中,三代人因生活习惯差异而矛盾不断。秦阿姨诉至法院,提出自愿放弃大套房屋的居住权,请求确认其对70平方米小套房屋享有排他的居住权。

庭审中,儿媳辩称,案涉房屋由老宅拆迁所得,但她与丈夫婚后曾出资翻修,且自己一直照料老人,不同意秦阿姨独占小套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办理居住权登记,但秦阿姨以放弃继承权作为对价,已经成立合法有效的居住权合同,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案涉房屋源于秦阿姨原有老宅,她对房屋来源存在重要贡献,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具有合理性。

综合秦阿姨年龄、对安置房的历史贡献以及现实居住矛盾,秦阿姨主动放弃大房居住权、要求单独居住小房的诉求,既能化解家庭同住矛盾,又能保障其晚年安宁,于法有据、合乎情理。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秦阿姨对该小套房屋享有独占、排他的居住权,居住权至其身故为止,判令儿媳、孙女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 | 法治日报、都市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