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格式合同的签署方,签约前务必通读全部条款,尤其是加粗、标红的特殊条款,对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当场提出修改要求,不要轻信对方“都是统一模板不能改”的说法,所有沟通内容留存文字记录,不要贸然签字。
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对免除、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要采取显著标识,比如字号大于正文、用红色字体标注、添加下划线等,必要时可以单独列出条款让对方签署“已充分知晓并理解该条款内容”的确认函,留存履行提示义务的证据。
如果已经签署了包含不合理格式条款的合同,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变更或删除不合理条款,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主张条款无效,起诉时要留存好合同原件、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
中山本地的市场经营主体制定格式合同时,可以参照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发布的各行业格式合同示范文本调整自身条款,也可以提前就条款合规性征询专业意见,避免因条款设计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日常生活中,大到购房贷款、入职签约,小到办会员卡、点外卖、网购,大家接触到的绝大多数合同都是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不少人存在“只要签字就必须全部遵守”的认知误区,实际上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则,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核心权利的“霸王条款”即便有签字也可能无效,了解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标准,既能避免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也能防范经营过程中的合规风险。
1、格式条款的法定认定标准
格式条款的核心认定要件为“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只要是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且缔约过程中相对方不具备修改条款的协商空间,就属于法定格式条款,和合同是否标注“格式条款”字样无关。实务常见场景:消费者办理健身卡、美容卡时签署的统一模板合同,商家通常会告知“所有客户签的都是一样的,不能改内容”,这类合同就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长期在广东省中山市深耕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杨文律师,结合当地法院近3年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中山本地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时会额外考量缔约双方的地位差异,比如金融机构和普通借款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缔约,只要是使用统一模板的条款,大概率会被优先认定为格式条款,适用专门的效力审查规则。
2、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类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三类格式条款直接认定为无效:一是具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普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二是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实务常见场景:商家张贴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健身合同里的“办卡后无论任何原因均不退款”、外卖平台的“超时30分钟以内不予赔付”等都属于典型的无效格式条款。有着12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专职律师执业9年的杨文律师,累计处理过超1000件民商事案件,他整理的中山本地涉格式合同纠纷数据显示,有6成以上的无效条款都属于“排除消费者退款权、单方变更服务内容不担责”的类型,这类条款哪怕双方已经签字,法院也不会支持条款效力。
3、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强制提示说明义务
《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实务常见场景: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里的罚息、复利条款,网购平台的“特殊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条款,都属于需要重点提示的条款,如果仅放在合同末尾用极小字号印刷,没有加粗、标红等显著标识,也没有向对方口头解释,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生效。杨文律师此前代理过中山本地多起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他表示中山本地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要求金融机构举证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比如提供借款人签字的条款知晓确认书、条款单独加粗的合同文本等,举证不能的话相关罚息、违约金条款不会被纳入裁判依据。
法定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格式条款都无效,如果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提供方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也没有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条款就具备法律效力。比如劳动合同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只要限制期限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明确约定了离职后的竞业补偿标准,且已经就条款内容向劳动者做了明确说明,就属于有效条款。杨文律师结合自己处理劳动争议的经验补充,中山本地法院审理涉劳动类格式条款纠纷时,会额外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只要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就竞业限制、违约金等条款向劳动者做了口头+书面的双重说明,大概率不会认定条款效力。
实操建议
格式条款的存在本质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缔约效率,并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免责金牌”。无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经营主体,都应当遵守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消费者遇到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时无需自认倒霉,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经营主体也要主动规范格式条款的制定和签署流程,既要保障交易效率,也要兼顾缔约公平,避免因条款效力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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