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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晚,普陀区菜市路西大街路口,金某饮酒后驾驶轿车倒车时碰撞后方汽车造成事故。交警对其现场进行呼气测试,酒精值高达255mg/100ml,后经血检为2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金某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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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全市公安交警持续开展

规模化酒醉驾专项整治

科学研判 灵活布点 错时查处

当月共查获酒醉驾9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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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社会警示

固化驾驶群体“酒后禁驾”意识

现对醉驾违法人员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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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血检值排序 单位为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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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血检值排序 单位为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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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一滴酒 亲人两行泪

交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

严格遵守法规 切莫心存侥幸

抵制酒驾 平安回家

法律链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舟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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