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并不光彩的聊天记录、一张被合成的照片、一条扬言要发到网上的帖子,都可能成为别人伸手要钱的筹码。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2月11日发布的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时提到,有的被害人因害怕隐私暴露不敢报警,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没有被及时制止和打击。其实,这类案件的门槛比很多人想象得低,对方未必真掌握什么,但一句“我已经截图了”就足以让很多被害人整夜难眠。
雷腾律师在办理网络侵权、网络犯罪控告相关业务的过程中亦发现,不少当事人第一次被威胁时都选择转账,理由是先把事情压下去,结果往往是被反复索要。本文结合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与现行规定,梳理网络敲诈勒索的常见形态与反制追责路径,以期为遭遇此类侵害的被害人提供参考。
一、网络敲诈勒索的常见形态
(一)炮制谣言、以曝光隐私相要挟
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案例一即属此类。孙某媛自认为某培训机构负责人侯某与该机构合作的主播关系暧昧,先后在直播间辱骂侯某,向侯某家人、机构员工和学员家属散布“婚内出轨”“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匿名举报机构无办学资质、偷税漏税,并在多个论坛发帖,向侯某索要100万元。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获救后,孙某媛仍继续索要,法院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该案完整呈现了“炮制谣言—制造恐惧—索取财物”的行为链条,是此类敲诈形态的典型样本。威胁内容虽系编造、款项分文未得,但均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法院以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也说明该罪的认定并不取决于威胁内容是否真实,而在于行为人是否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交付财物。
(二)跨境“裸聊”录屏并植入木马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案例五、案例六属于这一形态。案例五中的李某等人在境外组织“客服”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裸聊”,趁机录制不雅视频,向被害人手机植入病毒、读取通讯录,再以散布视频相要挟,先后从30余名被害人处索得人民币70余万元,主犯李某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案例六中为境外“裸聊”敲诈窝点非法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并提供技术支持的贺某武,同样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6刑初1248号刑事判决书中,则对缅甸窝点内分任“拉手”“聊手”“枪手”的被告人,认定其敲诈被害人钱款共计250余万元(其中既遂240余万元、未遂10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将敲诈勒索罪与所涉其他罪名数罪并罚。
上述案例显示,此类敲诈已形成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的固定模式,即窝点设在境外,由“拉手”引诱裸聊、“聊手”录制视频、“枪手”以散布视频等相要挟索取财物,各环节专人负责、相互配合,被害人往往因羞于报案而难以维权,这也是此类形态蔓延迅速的重要原因。
二、为什么“破财免灾”是下策
(一)入罪门槛并不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一条将“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确定为“数额较大”,第三条明确:“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二)付钱只会招来下一轮勒索
付款并不能换来对方“收手”,反而暴露了被害人息事宁人的心理。实践中,敲诈者往往将付款视为被害人软弱可欺的信号,在得手后变本加厉,以同一把柄反复索要,甚至将信息转手他人继续敲诈。被勒索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刑事程序中的追缴、责令退赔挽回,但反复付款造成的损失会不断累积,也更容易导致证据灭失。
(三)未达刑事标准的也逃不掉
敲诈勒索情节较轻、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仍需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反制追责路径
(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发现被敲诈后,不要删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对方账号信息,而应对威胁信息、已发布的谣言帖文等进行录屏、截屏,并保留手机等原始载体;条件允许的,可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存证固定电子证据。此类案件的定罪高度依赖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哪些材料必须固定、以何种方式固定才能满足刑事控告的证明要求,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必要时可委托律师提前介入梳理,避免关键证据灭失或取证方式存在瑕疵。
(二)及时报案并推动平台处置
敲诈勒索属于公诉案件,不需要被害人自己“找到人”才能追责。提交书面控告材料、证据目录和事件时间线,写明威胁内容、交付财物的时间与方式、损失的计算依据,比口头陈述更利于受案。报案材料的组织方式、时间线梳理和法律定性陈述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受案与立案进度,若自己拿不准,可委托熟悉网络案件的律师代为撰写控告材料、跟进立案沟通,以减少因材料不完整或表述不规范而被反复退回补充的耽搁。同时,可向社交、短视频等平台投诉举报,要求其删除、屏蔽侵权内容并封禁涉事账号。
(三)民事救济可以并行
对正在发生的名誉权、隐私权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据此,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对方停止发布、传播相关内容;已造成名誉损害的,还可以提起名誉权诉讼,主张赔礼道歉和损失赔偿。上述民事救济的启动与推进,不以刑事程序的进展为前提。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与刑事控告并行推进,从而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及时制止侵害、控制损害扩大。
(四)守住自身行为的边界
反制过程中,有三条底线需要守住:一是不以威胁方式回击对方,二是不委托“删帖公关”等灰色渠道处理,三是不在压力下签署“不再追究”协议。以威胁回击或委托灰色渠道删帖,可能使自己从被害人变为违法者;签署“不再追究”协议,则会被对方用来证明双方已经和解,给后续追责造成障碍。即使被要挟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或过往纠葛,也应当依法报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上述典型案例时即明确,鼓励网络犯罪被害人及时报案,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网络敲诈勒索的难点,往往不在于法律没有规定,而在于证据散落于多个平台、资金经过多层账户流转、被害人又在恐惧中不断妥协,以致关键线索难以串联。此类案件横跨刑事控告、平台处置与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固定、向哪个机关提出、以何种性质陈述事实,每个选择都会影响案件的走向。同样的证据,不同的准备方式,亦可能对应不同的案件结果。对被害人而言,停止转账只是第一步,把程序走完,才是这件事真正结束的方式。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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