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最怕开头“哥俩好”,结尾“算不清”。
有人觉得:协议里写了我只负责一块业务,其他费用就跟我没关系;还有人说:群里天天发账目,我没回话,怎么就成“默认”了?
近日,榆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把“分工”和“担责”这两笔账说明白了。
2025年1月,张某与刘某签订《整装战略合作协议》,一起合作承接整装装修项目。协议约定:张某占股51%,刘某占股49%;合作期间公司费用,甲乙双方按占股比例承担。刘某负责工地管理及主材对接,提供人工辅材,但不包括地板、瓷砖、卫浴等主材产品。
合作一段时间后,双方开始“算账”
张某说:合作期间自己累计垫付费用18.16万余元,刘某应按49%承担8.9万余元;另外还有7.5万余元待收款成了坏账,刘某也应按49%承担3.68万余元。
刘某不认可。他觉得:自己只负责基础装修,主材类跟自己无关;进账都是张某收的,支出也是张某安排财务付的;协议还约定自己只做基础装修、不参与管理,只对接客户。总之,这笔钱不该由自己承担。双方谈不拢,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双方签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约履行。
关于张某主张的垫付费用,虽然费用明细表是张某自行制作,但加盖了公司印章;同时,张某长期在由原被告及公司财务负责人共同参与的微信财务群中发送支出明细,财务负责人也定期公布公司收支情况。刘某长期未在群聊中对相关支出和收支情况提出异议。法院结合上述证据,认定张某垫付费用为181638元,属于合伙费用,应按双方持股比例负担。据此,刘某应承担181638元×49%=89002.62元。
关于张某主张的坏账损失,法院认为,张某虽然在费用明细表中列明了坏账,但没有提交销售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催款记录等基础交易凭证,无法证明相关债权真实存在,也无法证明确已无法收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垫付款89002.62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一、分工不等于免责,合伙就要“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本案中,刘某说“我只负责基础装修,主材费用跟我无关”。但协议里对双方业务范围的约定,是对内部分工的安排,目的是明确谁负责哪块工作,而不是把某类费用直接排除在合伙费用之外。
二、微信群里长期“潜水”,也可能有法律后果
要提醒大家:不是所有“群里不说话”都等于默认。本案有持续披露、有财务公布、有盖章明细、有长期未异议的组合证据,法院才作出相应认定。合伙经营中,账目发在群里,不是“发完就算”;有异议要及时提,有疑问要及时对账,别等最后算总账时才说“我不同意”。平时“潜水”,关键时候可能吃亏。
三、坏账损失不是“账本上写一行”就能主张
坏账损失要获得支持,得拿证据说话。既要有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比如合同、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还要证明这笔钱确实收不回来,比如催款记录、对方失联或无力清偿的材料等。只在自己制作的明细表里写“坏账”,证据不够,法院难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供 稿 | 张陌桐 刘欣悦
编 辑 | 尤乙焱
责 编 | 张陌桐
初 审 | 宋沅霖
审 核 | 郭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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