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案子,小汇在看到的时候也觉得哭笑不得。
事情是这样的,赵某,2017 年 4 月 5 日入职上海某公司。
岗位:费用管理专员。
合同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内容写得很清楚: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最后工作日 12 月 25 日,离职日 12 月 31 日
支付经济补偿金 13,113.24 元。
双方确认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再以任何事由主张权利。
然后是: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同一天,赵婉儿还填写了《离职申请》,上面也说明了:本人了解自身身体情况,清楚自己是否处于健康状态、三期、停工留薪期、医疗期等……
两个月后,剧情反转。
2019 年 2 月 1 日,医院超声报告:宫内早孕,估计孕龄6.2周。
倒推时间。
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她已经怀孕。
所以,她在2019 年 2 月 22 日,她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理由只有一句:我当时不知道我怀孕了啊啊啊。
仲裁委支持了她。
公司不服,起诉!
公司说:这不是单方终止,是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虽然名字叫《通知书》,内容是双方协议。
法院看了三点:
1、双方签字盖章
2、约定补偿金额
3、明确不再主张权利
结论:这是协议。
而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不存在欺诈,不存在胁迫,合法有效。
赵某说:我不知道怀孕。
法院说:不知道,不构成撤销理由。
一审结论:无需恢复劳动关系。
赵某继续上诉。
核心观点:如果我知道怀孕,作为成年人,不可能签。
二审法院的回应,只有一句话最重:作为已婚育龄妇女,对于其是否可能怀孕应当有所预见。
这句话一出,全案走向已经定了。
第一,协议成立,虽然写的是「通知书」,但内容已经具备协议全部要素。
落款是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条款明确。
这不是单方行为。
第二,不构成重大误解。
什么叫重大误解?是指对合同核心内容产生错误认识。
本案中:她知道合同到期,她知道终止,她知道补偿金额,她签了确认条款,她所谓的「不知道怀孕」,不是对合同内容的误解。
是对自己身体状态的判断。
她在离职声明里明确写:清楚自己是否处于三期。
这句话,成了关键证据。
有一个现实问题:孕期保护是不是绝对?
法律确实规定:孕期女职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本案不是「解除」。
是:合同到期 + 双方协议终止。
性质不同。
如果是单位单方解除,那几乎没有悬念。
但这里是双方签字确认。
成年人签字,是有法律后果的。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沪01民终11509号
这个案子真正的警示:这不是性别问题,也不是孕期保护问题。
法院在强调一件事:你签字时说清楚自己状态,事后不能随意推翻。
尤其当你签过:确认无争议,放弃权利,知晓三期,这些条款。
孕期保护 ≠ 可随意撤销协议。
孕期保护针对的是:单位违法解除。
不是针对已经成立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终止协议。
成年人签字,要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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