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的人 · 朱世英案 · 之三
7.9亿损失,是怎么算出来的?
账之算:逾期不等于损失
本文仅依据公开旁听材料、辩护意见、公开文件与公开报道整理,所涉事实均非司法机关认定结论,案件尚未宣判,不作有罪无罪预断,一切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前情提要:之二里,我们讲了“名字”——同一批交易,民事庭说合法,刑事庭说违规,一份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成了庭审中最刺眼的存在。名字的问题说完了,账还没算完。这一篇,就算这笔账:起诉书指控的 7.9 亿国有资产损失,是怎么来的?它经不经得起算?
01 一个数字的分量
先说清楚这个数字的出处。
7.9 亿,出现在起诉书里,对应的罪名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是入罪门槛,“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加重档。也就是说,这 7.9 亿不只是案件的背景板,它直接决定着罪名成不成立、刑期落在哪一档。
数字就是门槛。门槛差一寸,人生差一档。
但正因为它的分量这么重,这笔账就必须算得清楚:7.9 亿是怎么算出来的?算的是毛账,还是净账?是把所有没收回的钱加在一起,还是把能追回、已追回的都扣干净之后,剩下的那部分?
02 逾期,不等于损失
据公开旁听材料与辩护意见,辩方在这笔账上最核心的主张,是一句话:逾期不等于损失。
贸易款项逾期未收回,是“风险”;风险要变成法律意义上的“损失”,中间还隔着好几道关口。而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它要的不是“出现了险情”,而是“确定造成了损失”。账面上挂着的应收款,可能收得回来,也可能收不回来;可能全部收回,也可能只收回一部分。在每一笔都见分晓之前,那个数字是浮动的。
一个还在浮动的数字,能不能当定罪的基石?
这是辩方把问题挑明的地方。
03 这笔账里的三道扣减
据旁听材料与辩护意见,案卷里至少摆着三项“往回找”的钱,它们都应该从 7.9 亿里往下扣。
第一道,回款。北投系重整程序中,已回款 2 亿余元——据辩护人当庭统计。钱回来了,损失就少了一块。
第二道,担保。万天满星、金通达名下分别有商铺、房产被查封担保,执行程序仍在推进。查封在,就有受偿的可能;执行没结束,受偿就还有变数。
第三道,置换。吐鲁番景盛矿业通过债权置换,由国资方面依法取得控股权并完成工商登记,评估价值 7.2 亿元。债权变成了股权,股权有评估价值——这一块,算损失,还是算处置成果?
三道扣减摆在一起,辩方的结论是:刑法要的损失,应当是扣减之后的净损失;而执行程序仍在推进,意味着损失至今仍在变动,尚未固定。
04 谁来算这笔账
数字要站得住,不能只靠一方当事人自己算。据旁听材料与辩护意见,辩方对损失的计算依据本身提出了异议——这笔 7.9 亿,缺一份经得起质证的专项审计或者司法会计鉴定来把它钉死:哪些算本金、哪些算利息、哪些算违约金,扣减项为什么没有扣,每一项的凭证在哪里。
刑事审判里有一个朴素的道理:指控方主张的每一个数字,都要经得起被告方的质证,都要有证据一条一条对得上。
7.9 亿不是一个小数字,它对得起多大的证明标准,就要用多硬的证据去撑。
账算得清不清,法院说了算;但账算没算清,庭上每个人都看得见。这个问题怎么回答,同样要等法院。
05 下回预告
账的事,说到这里。但账的后头还有人:同样的行为,同样的签字,同样的会议纪要,为什么追责的名单上只有她一个?下一篇之四《盈利归集体,出事追一人?》,我们看这道题在法律上怎么解。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公开旁听手记、辩护意见、公开行政文件及公开报道整理,所涉事实、数额、程序细节均非司法机关认定结论,案件尚未宣判。文中引用的控辩双方观点均为各自陈述,未经司法确认。本文不对案件作有罪或无罪的预断,不对任何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作出评价,仅就其中涉及的损失认定、证据规则等问题作一般性法治探讨。一切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参考依据:庭审旁听材料;辩护人当庭意见;《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相关执行与重整信息的公开记载;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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