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节假日对打工人来说是好事。

但社畜们当然是待宰羔羊,旅游休假的体验极差的根本问题仍没有解决。

说得通俗点,节假日酒店的疯狂涨价、人海是各大景区的标配,哪有什么体验,哪有什么休假。而是平时被两点一线锁住的社畜们总算有了出去放风的机会。

而且新增节假日的行为属于国家定请客企业买单,用人单位那里也不讨好。

另一方面,新增节假日工资后,工资计算方式有没有变,这也是打工人和HR关心的点。

20.83、21.75,这个两个数大家都知道。

20.83叫"月制度工作日",21.75叫"月计薪天数"。这两个数跟了HR十几年,一个管天数,一个管钱。

13天来了则意味着,20.83死了,20.67来了,21.75纹丝不动。

要解释这个问题,先得知道20.83和21.75本来是怎么算的。

2008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过一份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给了两个折算数:

月制度工作日=(365-104-11)÷12=20.83天。365是一年,104是全年休息日,11是当年的法定节假日。三个数一减,剩下的才是"要上班的天数",所以叫制度工作日。

月计薪天数=(365-104)÷12=21.75天。注意,这个式子里没有减11。

为什么不减?《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写得清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带薪的日子当然要算进"计薪天数",一天都不能剔。

一句话:20.83管的是"上几天班",21.75管的是"拿几天的钱"。

这就很清楚了,13天一来,到底谁动谁不动。

年工作日=365-104-13=248天; 季工作日=248÷4=62天; 月工作日=248÷12=20.67天; 月计薪天数=(365-104)÷12=21.75天。

看明白了吗?13天动的是分子里那个"13",动的只是制度工作日:20.83变成20.67。至于21.75,分子里压根没有法定节假日这一项,11天还是13天,都不影响它。

所以,"13天来了,21.75要变"的说法,是错的。21.75不但不用变,也不能变——它对应的是"带薪天数",法定节假日增加,只会让带薪的日子更多,不会让折算基数变小。

反过来说,2025年以后还拿20.83算考勤、算工时的,用的是一份已经废止的文件。

所以,计算方式肯定得改。如果给劳动者工资算少了,那么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定的标准予以补足。

这里举个更直观的例子,让打工人和HR知道影响的具体点在哪里.

假设月工资10000元,且这10000元就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际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基数不同,结论的倍数不变。

场景一: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日工资按哪个数折?

正解:10000÷21.75×300%=1379.31元。

误用20.83:10000÷20.83×300%=1440.23元,多算60.92元。

误用当月30天:10000÷30×300%=1000.00元,少算379.31元。

同一个"÷",后面跟谁,差出几百块。

场景二:新增的两天,值多少钱?

除夕、5月2日各加班一天:1379.31×2=2758.62元。

这两天不能用调休替代。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只写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没有"可以安排补休"的出口;只有第二项的休息日加班,才允许在"不能安排补休"时按200%计。

场景三:事假扣款。

月薪10000元,某月应出勤20天、法定节假日1天(应计薪天数21天),请事假1天。

按应计薪天数算:10000÷21×20=9523.81元,扣476.19元。

按"÷21.75×实际出勤"算:10000÷21.75×19=8735.63元,多扣788.18元。

差在哪?差在后者把法定节假日从"计薪天数"里漏掉了。

结论:应发工资=月标准工资÷当月应计薪天数×当月实际计薪天数;21.75是跨月、跨季、跨年对账时的统筹工具,不是每一天的尺子。

细心的朋友到这会发现20.83和21.75都没出现在公式里,是不是笔者错了?

并非如此。

倘若劳资双方发生工资报酬争议,出现存在有法定节假日且跨月或者跨季、跨年的情况,那么可以将21.75作为便于统筹计算的工具。真要锱铢必较,裁判者不会同意。

数字跟着文件走。

文件变了,账就得重算。

这不是较真,这是每个月的工资条。

现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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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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