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谈判中,有一句常见的话:“补偿只算房产证上的面积,院子、空地没有证,不算钱。”很多被征收人听了虽然憋屈,却不知道怎么反驳。院子围了几十年,种菜、停车、堆放农具,明明是花钱买的、合法用的,怎么到了征收就一文不值了?
征收补偿的大头,本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是砖瓦本身。你手里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面积往往大于建筑占地面积。多出来的部分,就是院落和空地。征收拿走的是整宗土地使用权,只补房子、不补院子,等于只拿走了地上物,却把地白收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写得很清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也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限于房屋墙基以内,院落作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同样在其中。
集体土地上的院落,法理相通。宅基地使用权及于宅基地范围内合理使用的整块土地,未登记院落属于长期、合法使用的,征收时同样应当给予补偿,不能以“没证”为由一笔勾销。
征收方最常用的挡箭牌是“院落没有确权登记”。但最高法的答复专门处理的就是“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只要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长期持续使用、没有权属争议,未登记并不当然否定使用权。院子里铺了水泥、砌了围墙、种了树,这些都是长期使用的痕迹,都是你主张权利的根据。
院落、空地应当纳入评估范围,与房屋一并按征收时点的市场价格评估。不是象征性给一点“空地补助”,也不是按什么“附属物”折价打发。评估报告里如果没有院落面积这一项,这份评估本身就是漏项的,你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补充评估或申请复核。
第一,翻出土地证,核对“使用权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差额就是你的院落面积。
第二,看评估报告,确认院落、空地是否单列并计价,没列的书面提出异议。
第三,补偿协议里,院落补偿应当有明确数额和计算依据,不接受“打包价”里含糊带过。
院子不是“额外照顾”,是你本来就有的合法财产权益。一句“没证不算钱”,在法律上经不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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