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设网、夜间围猎、药饵诱捕……近年来,非法狩猎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人为满足口腹之欲或为牟取私利不惜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红线。日前,古交法院发布了一起非法狩猎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禁猎期,仍多次在古交市镇城底镇某村庄稼地里布设捕兽夹,捕猎狗獾、猪獾、山斑鸠、松鼠等野生动物共计12只,冷冻存放在自家的冰柜内准备自食。经鉴定,张某某狩猎的野生动物价值7800元。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张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对张某某使用的狩猎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表示,该非法狩猎案虽涉案动物数量不多、经济损失有限,看似“小案”,却彰显了生态司法保护的深远意义。
行为虽小,危害链长。该案猎捕的狗獾、猪獾、山斑鸠、松鼠均为生态链关键环节,其数量减少会影响天敌生存、干扰植物传播与虫害防控,直接打破局部生态平衡与能量流动,引发“大关联”生态风险。
对象虽小,价值重大。涉案动物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狗獾捕食害虫、松鼠传播种子,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作用不可替代。司法保护动物个体,实则守护其承载的完整生态服务功能。
个案虽小,警示面广。古交法院坚持“小案不小办”,通过以案释法破除群众“猎捕普通野生动物不算犯罪”的误区,强化生态法治观念,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司法效果。记者 任蕾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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