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况
2025年年末,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受理R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起诉意见书》认定,R某通过网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品牌S某商品近2万张,销售金额约48万元;案涉另一商标标识(含英文文字与图形),在D某商品上已核准注册,在S某商品上则尚处驳回复审程序、未经核准注册。
案件自受理后先后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6年10月进入不起诉听证程序,全程未进入审判程序。
二、案件难点
其一,案涉商标标识在D某与S某两类商品上的注册状态并不相同,能否评价为同一种商品、能否统一计入犯罪数额,存在审查空间;
其二,从宽情节必须有证据材料支撑,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均须落地为可核查的事实,而赔偿金额的商定又直接取决于前述商标权利基础的判断。
其三,取保候审的争取贯穿侦查与审查起诉两个阶段。侦查阶段,案涉金额初步认定达近百万元,辩护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未获批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认定的销售数额为约48万元,辩护人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最终获准。
三、辩护工作
(一)主动沟通权利人,以注册状态为据压低退赔
辩护人主动联系权利人,就案涉商标标识在S某商品上尚未获准注册一事与权利人充分沟通,并调取商标注册档案、核定使用商品资料与状态查询材料予以核实,以此说明该部分商品缺乏《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要求的注册商标权利基础,促使权利人重新评估其赔偿主张,最终将退赔金额降少近70%,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二)回归商标权保护边界
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向办案机关主张:案涉标识在S某商品上尚未获准注册,该部分不具备刑事评价所要求的注册商标权利基础,相应数额应当单独审查,不能以D某商品上的注册状态一并评价,从而把商标权利状态的争议摆到审查起诉阶段的桌面上。
(三)把从宽情节做成证据
R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主动提交涉案手机等关键物证,具备自首条件,但侦查阶段未被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梳理投案经过、整理相关情况说明并提出认定申请,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正式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在赔偿方面,辩护人推动其家属向权利人赔礼道歉并配合完成赔偿履行,取得权利人《刑事谅解书》;同时落实认罪认罚,使从宽情节具备可核查的载体。
(四)听证会上充分陈述
2026年10月,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不起诉听证会。辩护人到会并提交《不起诉听证会法律辩护意见》,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法释〔2025〕5号第二十四条,系统论证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谅解已实质修复损害、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并随附自首材料、赔偿凭证、谅解书与商标注册档案等证据材料供听证查阅。
四、办理结果
2026年11月,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结,检察机关作出全案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当事人未被提起公诉,不产生犯罪记录;权利人已获实际赔偿并出具谅解书,双方矛盾得到实质化解,本案最终以不起诉方式结案,未进入审判程序。审查起诉阶段,自首等从宽情节获正式认定,当事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获准。
五、办案体会
本案最见功夫的地方,其实在谈判桌上。辩护人主动联系权利人,把案涉商标标识在S某商品上尚未获准注册这件事摆到对方面前,用注册档案和状态材料说服权利人重新评估赔偿主张,最终把退赔金额压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并换来一份《刑事谅解书》。刑事辩护不只是在公检门前说话;能替当事人把民事赔偿这一关也过了,社会矛盾才算真正化解。
支撑这场谈判的,是查档这件笨功夫。案涉标识在两类商品上的注册状态并不相同,这个细节很容易被忽略,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评价对象是注册商标,权利基础不存在,数额就无从谈起。调取注册档案、比对核定使用商品、核查商标状态流程,往往决定谈判桌上你能不能拿出对方无法反驳的事实。
第三个动作是把从宽情节做成证据。从投案经过、主动提交涉案手机,到赔偿履行到位、权利人出具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与罚金预缴,每一项都要有载体,否则“已谅解”“已认罪”只是口头说法,无法支撑裁量出罪。经此铺垫,2026年10月的听证会上,辩护人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法释〔2025〕5号第二十四条作了系统陈述,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全案不起诉决定。数额辩护的价值不止于最后的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认定的销售数额降至约48万元后,当事人的取保候审申请随即获得批准,诉讼地位的改变往往就发生在数额被重新认定的那一刻。从宽情节的认定同样可能滞后于事实本身:侦查阶段未被认定的自首,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补齐投案经过材料后才被正式认定——从宽情节要靠材料去推动认定,而不是等着办案机关自行发现。
还需要说明的是,不起诉不等于无罪。本案属于相对不起诉,即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因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不产生犯罪记录。这正是法律为这类案件预留的裁量出口。律师在其中能做的,不是替当事人开脱,而是把每一项主张都做成可以核查的事实,把制度留出的空间真正用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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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文当事人姓名依行业惯例作简称处理;案件事实以检察机关案卷及检察机关已公开的案件流程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