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陈松涛律师表示,“带公章的微信电子凭证是法院唯一认可的微信支付有效证据”的说法是错误的,该凭证只是效力更强的核心证据,绝非唯一依据。
有博主建议
11月2日
话题#微信转账加一个动作
登上热搜第一
大家在微信转账时
记得申请“转账电子凭证”
并称
这种带姓名、带微信官方公章的
微信支付凭证
可以替代易篡改的微信支付截图
是法院唯一认可的依据
引发热议的同时
有网友就此提出疑问——
这真的是法院唯一认可的
有效证据吗?
律师向记者解释,带微信官方红章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可的正规电子数据原件,凭证内包含双方实名信息、交易时间、金额、转账备注,规避了普通截图易篡改、易伪造的缺陷,是法院采信度极高的核心证据。
但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微信转账原始截图、完整未删的账单录屏、当庭展示的手机原始交易记录,也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电子数据范畴,只要能和其他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同样会依法采信。
“803反诈”曾发布视频提醒:
具体该怎么做呢?
- 添加转账说明:转账时务必点击“添加转账说明”,清楚备注转账用途。
- 申请电子凭证:待对方收款后,可以在“服务”里选择“钱包”,点击“账单”找到这笔转账的记录,点击左下角申请电子凭证,并选择展示对方的姓名。
- 留存证据效力:带有官方印章的电子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借钱或者转账被骗,这个备注加凭证就能派上用场了。
律师也进一步说明,仅靠电子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发生过资金往来,无法直接证明这笔钱是借款还是赠与,必须搭配转账前后的聊天记录、催要记录等材料,锁定款项的实际用途,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诉讼主张。
律师建议,涉及微信资金往来的当事人,不要轻易删除手机里的原始微信聊天和交易记录,如果涉及开庭,开庭时建议携带原始载体当庭核验,这是电子证据被采信的核心前提。转账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再申请带对方实名的电子凭证,是普通人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留证方式,能大幅降低后续维权的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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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中国青年报、新闻晨报、“803反诈”、钱江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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