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警惕资产份额化交易中的非法集资
艺术品、影视作品以及借用其他财产为载体进行份额化交易是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变种业态。本质上与网络借贷、股权众筹是一样的,即属于在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变相发行证券的行为。
张某某、颜某某艺术品份额化集资诈骗案(上海一中院,(2018) 沪 01 刑初 93 号)中,被告人在香港成立艺术品交易所,在国内成立交易所的代理公司和资金结算公司,通过将金丝楠木、字画、玉石等艺术品打包形成资产包,并在交易所拆分产权份额,通过网络、电话、宣传会、群发信息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吸引投资者购买资产包份额。
整体呈现类似于股票交易的形态,即像股票一样挂牌交易、买卖份额、T+0交易,对外宣传艺术品金融、份额增值、持续涨停等。经查,新投资者资金用来兑付前期 “账面浮盈”,艺术品本身基本不真实流通变现。
本案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颜某某定罪处罚,对评估人员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裁判要点在于将艺术品价值虚假评估,拆分份额,公开发售。由交易所制定规则进行竞价交易,并且承诺增值。裁判认定,被告人绕开国内发行证券的监管,通过境外设立交易所,境内设立代理公司和资金结算公司,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金融活动。
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吸收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资金,并承诺份额增值。本质上却是新投资者承担前期投资者的盈利。这种模式本质上并非以艺术品交易流通变现为主要活动,而是假借艺术品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在明知不可能兑付新投资者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滚雪球式的经营模式进行庞氏诈骗活动。
以上案例是上海市法院针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典型案例,也意味着非法集资活动呈现迭代进化的现象。从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1.0时代进军到2.0时代。但无论如何进化,其本质特征并未改变,只是借用了艺术品等名义,不以艺术品交易为主要内容和目的,本质上借艺术品等财产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除此之外,还有借用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为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现象。
有些集资参与人不明就里,只是看见眼前利益却忽略了本金风险。有些集资参与人却明知而参与,抱着击鼓传花的心态,只要花未落自己家就皆大欢喜,争取赚到就离场。这两种心态都要不得,不明就里的事情最好捋清楚经营的根本逻辑,利润来源究竟在哪里必须搞清楚。而对于赚到就离场的集资参与人而言,也要清楚一个道理,任何人不得从非法集资活动中获利,即便当时赚到离场,后期也可能面临被追缴的风险。
就辩护而言,需要根据不同职务开展辩护工作。很多集资公司的员工不明就里,根本认识不到这是犯罪活动,不能客观归罪。对于中层管理者而言,如果被推定明知,从罪轻角度看,争取拿下从犯。而对于实控人之外的其他高管,因为没有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资金,不设计交易结构,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务必要摆脱非法占有目的,避免与实控人成立集资诈骗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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