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飞行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所谓"飞行中",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仓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使用暴力",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包括对机组人员、乘客或者乘客之间使用暴力。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就构成本罪,而不论是否发生了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三、认定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使用暴力;(2)危及飞行安全。如果行为人没有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使用暴力或者虽然使用了暴力但尚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构成犯罪。
2.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罪的故意,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同理,以暴力手段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必然危及飞行安全,同时触犯了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但只能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不能将其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并罚。行为人在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以杀伤或者非法取财为目的,对他人实施重伤、杀害、抢劫、绑架等暴力行为而危及飞行安全的,仍应从一重罪处断。【南乐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四、如何适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3条规定,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没有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使飞行中的航空器重要部件被毁坏,航空器的操纵系统失灵,甚至造成航空器坠毁等情形。【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南乐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南乐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南乐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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