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狗不咬人,不用牵绳"、"狗叫几声而已,算不上大事"……不少养犬人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但现实是,养狗不牵绳,哪怕零接触也可能要赔偿;犬只长期扰民,不仅会被罚款,甚至可能被拘留!文明养犬从来不是"个人私事",而是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依法依规养犬,终身履职尽责,坚决不弃养、不虐待。
养狗不牵绳:零接触也担责
很多人误以为"狗没咬人就不用负责",但法律明确:犬只的吠叫、追赶、突然窜出等行为,导致他人受惊摔倒、受伤,哪怕没有肢体接触,犬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重庆梁平·未牵绳比熊窜入商铺,路人受惊十级伤残 ✅事发时间:2023年9月|判决时间:2026年6月 ✅事发地点:重庆市梁平区城区药房 ✅案件经过:饲养人谷某英携带未牵绳比熊犬进入药房买药;药房店员龙某英见到小狗下意识后退避让,不慎触碰犬只后受到剧烈惊吓,身体失控猛然摔倒,面部直接撞击药柜。事故造成店员4颗恒牙缺失、牙槽骨粉碎性缺损,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犬主态度:拒绝赔偿,抗辩理由:“我的狗没有咬人,是她自己胆小不小心摔倒,和我无关”法院判决:犬主遛狗未牵绳违反地方养犬管理条例;犬只突然闯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伤者受惊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者无任何过错。判决犬主全额赔偿各项损失100000余元
✅权威来源:重庆晨报
案例2|江苏常州·30KG巨型贵宾未牵绳,路人吓摔九级伤残 ✅终审判决:2025年11月 ✅事发地点:江苏常州市城区公共草坪 ✅案件经过:59岁市民朱女士在草坪正常休闲锻炼,王某饲养的30公斤巨型贵宾犬无牵引、无管控突然逼近当事人;朱女士面对大型犬本能受惊后退躲闪,重心不稳摔倒,确诊腰椎压缩性骨折,司法鉴定九级伤残
犬主态度:一审否认全责,上诉抗辩:“狗没有触碰伤者,草坪地面湿滑才是摔倒主要原因”。法院判决:常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大型犬本身具备高度危险性,未牵绳违规饲养,无法证明伤者存在挑逗、故意自伤行为。判决犬主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合计286200元。 ✅权威来源:人民日报
案例3|江苏·小狗吠叫追撵,骑行路人摔伤 ✅判决时间:2025年7月 ✅事发地点:江苏省徐州丰县城区道路 ✅案件经过:马某正常骑自行车通行,路边王某饲养的小型犬未牵绳,上前追逐、持续对着骑行人大声吠叫。马某受惊把控不住车辆,摔倒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骨裂。
犬主态度:坚定认为无责:“小狗没咬人、没碰到人,不算侵权不需要赔钱”。法院判决:明确犬只吠叫、追撵产生的恐慌性伤害,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饲养动物侵权;判决犬主全额赔偿27000余元。 ✅权威来源:江苏广电荔枝新闻
犬只扰民:噪音、恐吓均违法
犬只深夜狂吠、频繁扰民,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仅影响邻里生活,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轻则警告罚款,重则拘留。
案例1|宁夏中宁|家中4只犬长期昼夜吠叫,屡教不改被罚款200元 ✅扰民时段:2025年10月起|处罚时间:2026年3月 ✅事发地点:宁夏中卫市中宁县城区居民小区 ✅案件经过:小区多户邻居集中投诉,住户汪女士家中饲养4只宠物犬,白天夜间不定时持续吠叫,噪音长期干扰整栋楼栋住户睡眠和日常生活。辖区派出所多次上门口头劝导、约谈犬主,督促做好犬只管控、降噪整改,邻里纠纷持续半年无法化解。
犬主态度:初期漠视邻居投诉和民警劝导,未采取笼养、佩戴嘴套等管控措施,放任犬只乱叫;后期意识到违法后果,主动配合完成整改降噪。 ✅处罚结果:依据2026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犬主,从轻作出行政罚款200元处罚,责令永久落实长效管控,杜绝扰民 ✅权威来源:法治周末官网
案例2|新疆玛纳斯|多条大型犬常年噪音扰民,四次处罚不改,法院判令禁止室内养狗+赔偿精神损失 ✅判决时间:2025年10月 ✅事发地点: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城区小区 ✅案件经过:被告在居民楼室内饲养多只大型护卫犬,犬只频繁吠叫、活动异响噪音巨大。公安机关先后四次上门行政处罚、约谈告诫,犬主依旧拒不整改,楼下住户连续数年无法正常睡眠,身心健康受损,起诉索赔。
犬主态度:拒不配合行政整改,抗辩室内私人空间饲养宠物不受他人干涉。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禁止在该房屋内饲养任何犬只,赔偿邻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权威来源:昌吉日报官方报道
严禁遗弃、虐待犬只!
现实中大量流浪犬,均来源于养犬人随意弃养;流浪犬无管控、易应激攻击路人、传播疫病、噪音扰民,是城市犬类安全事故主要源头。法律明确:养犬人对饲养犬只负有终身管护责任,坚守养犬初心,坚决不弃养、不虐待犬只。
法律红线: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养犬条例明确,遗弃、虐待犬只将被处以行政罚款;拒不整改可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并限制再次养犬。
连带责任:随意遗弃犬只后,流浪犬咬伤、惊吓路人或扰民滋事,原犬主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49条)。
正确退养:因搬家、过敏、家庭变化无法饲养的,严禁放生;应优先转让/赠与给有条件的合规饲养人,或送交第三方收容机构、正规救助站,并及时办理养犬登记注销。
划重点!养犬必知的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民法典》
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1247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9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251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罚;在其它地方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处罚。
(三)携带、运输犬只出疫区,非法设置犬只交易市场,或买卖、转让无免疫检疫证明的犬只、犬皮、犬肉的,由当地畜牧、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泸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或者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给犬只配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门遛犬牵犬绳,犬只粪便要清理
遵守规章、文明养犬
让我们和狗狗一起建设和谐、文明的美好城市
来源丨丹棱县公安局
编辑丨罗娅婷
一审一校丨田野
二审二校丨吴菁
三审三校丨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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