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丰
北宋至和年间,宰相陈执中家里出了一桩震动朝野的婢女死亡案。这件事在《宋史·陈执中传》中有明确记载:“久之,嬖妾笞小婢出外舍死,御史赵抃列八事奏劾执中,欧阳修亦言之。”后来,御史中丞孙抃与赵抃等人不断论奏,最终陈执中被罢相,出判亳州。
《宋史》的记载很简略,只有“嬖妾笞小婢”几个字。但是,赵抃《清献集》卷六保存的《奏状论宰臣陈执中家杖杀女使》,却把这件事情说得更加直接。奏状开篇就是:“臣窃闻宰臣陈执中本家捶挞女使迎儿致命身死。”这里甚至连“家杖杀女使”都直接写进了奏状题目。
“家杖”两个字,很值得琢磨。古代官府有杖,家庭里面同样有杖。主人责罚奴婢,本来是传统家内等级秩序中的常见现象。婢女做错事情,被主人训斥、鞭打,乃至杖责,在当时并不一定马上构成一桩需要官府介入的案件。但是,陈执中家的板子显然已经打过了界。
关于迎儿究竟怎样死亡,当时社会上就有两种说法。赵抃在奏状中说:“道路喧腾,群议各异”,一种说法是陈执中本人“亲行杖楚,以至毙踣”;另一种说法则是他的宠妾阿张“酷虐,用他物殴杀”。赵抃并没有在奏状里武断地认定哪一种一定是真相,而是说:“臣谓二者有一于此,执中不能无罪。”
这句话很厉害。如果是陈执中亲自把婢女打死,他当然有责任;如果是宠妾阿张施暴,他作为一家之主纵容这种事情发生,也同样不能推卸责任。换句话说,在这桩“家杖杀女使”的案件中,追究的已经不只是究竟谁拿着那根杖,而是谁允许这根杖这样打下去。
赵抃接下来的一句话,更值得收入中华帝国杖政史:“若女使本有过犯,自当送官断遣,岂宜肆匹夫之暴,失大臣之体,违朝廷之法,立私门之威?”
这里最关键的,是“立私门之威”五个字。赵抃并没有说奴婢犯错之后绝对不能处罚。恰恰相反,他首先承认了一个前提:“若女使本有过犯。”也就是说,即使迎儿真的犯了错误,依然存在处罚的问题。但是,应当怎么办呢?“自当送官断遣。”
这就把一条界线划出来了。主人可以治家,却不能把自己家变成衙门;家里可以有家规,却不能自行建立一套无限制的刑罚体系。尤其是当家中的责罚已经发展到把人杖打致死时,这根板子便不再只是所谓“家法”的工具,而开始带有明显的私刑性质。
所以,赵抃真正反对的,并不只是陈执中家里“打得太重”,而是私人权力对于国家刑罚权的侵入。
从杖政的角度看,这一点非常有意思。我们研究古代的板子,通常首先想到的是公堂。县太爷升堂,皂隶侍立两旁,一声吩咐,把犯人按倒在地,板子随后落下。这种板子代表的是官府权力。但在传统社会中,板子其实远远不只存在于衙门。宫廷里有板子,军营里有板子,学校里有板子,大户人家的内宅里同样有板子。
表面看,都是一根棍杖落在人的身体上;实际上,它们背后的权力来源并不相同。官府的板子,是“公门之威”;陈执中家里的板子,却被赵抃称作“私门之威”。
这两个“威”之间,本来就存在着紧张关系。如果主人只因为拥有奴婢,便可以自行决定捆不捆、打不打、打多少、打到什么程度,甚至打死之后仍然只是“家务事”,那么这个家庭实际上就拥有了一部分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刑罚权。主人俨然成了县太爷,宠妾可以充当刑官,家奴则成了行刑人,而奴婢的身体,也就完全暴露在这套私人权力之下。这正是赵抃为什么要说“违朝廷之法”。
更有意思的是,此案后来还出现了为陈执中开脱的声音。《宋史》相关人物传记记载,有人认为,如果是“主命妾笞婢”,按照法律并不一定应当治罪;也有人认为御史拿一个婢女之死逼迫宰相去职,是“舍大责细”。这说明围绕陈执中一案,当时并不是人人都认为宰相应该因为家中婢女死亡而下台。
也正因为如此,赵抃的态度才更加值得注意。他实际上提出了一个相当明确的杖政原则:有身份,并不等于拥有无限制的施杖权;有家法,也不等于可以绕过国法。
最后,陈执中并没有因为这桩婢女死亡案像普通凶犯一样受到刑事处罚。《宋史》记载,在赵抃、欧阳修、孙抃等人不断论奏之后,朝廷最终只是罢去他的宰相职位,使其以镇海军节度使、同平章事出判亳州。
这个结果当然也很耐人寻味。一方面,宋代国家已经有人公开指出:宰相家里的板子不能随便打,更不能以“家法”为名“立私门之威”;另一方面,当这根板子真的打出了人命,对权贵的追究又依然受到身份的限制。国法已经试图伸进宰相家的大门,却还没有完全伸到底。
所以,陈执中家里的这顿板子,真正值得留下来的,并不只是“宰相宠妾打死婢女”这样一个猎奇故事。它让我们看到,在宋代的政治与法律观念中,已经有人开始认真追问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家里的板子,到底可以打到哪里为止?
赵抃给出的答案其实很清楚:家法可以存在,但不能打成私刑;主人可以有威严,却不能“立私门之威”。哪怕这扇“私门”,是当朝宰相家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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