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6) 云 0112 民初 1812 号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律师)代理用工单位劳动争议一审胜诉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二审判决,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办案过程中经常代理企业处理劳务派遣类劳动争议。很多实际用工企业会产生认知误区:只要签了劳务派遣协议,所有用工风险全部由派遣公司承担,自己可以置身事外。今天分享我代理实际用工企业(第三人)的劳动争议一审真实案例,拆解劳务派遣三方主体的风险要点,给昆明的企业和劳动者带来实务启示。
基本案情
劳动者早年入职混凝土企业工作,后期转为劳务派遣模式,由人力资源公司作为派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派遣到该混凝土企业从事一线岗位。 受政府拆迁政策影响,实际用工企业整体搬迁,在厂区张贴公告通知劳动者限期前往新厂址上班。劳动者以派遣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由派遣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派遣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的代理律师参与本案一审。
代理难点
1、本案属于典型劳务派遣三方诉讼,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主体交织,法律义务容易混淆,需要清晰划分各方责任; 2、客观存在派遣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事实,劳动者可直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主张被迫解除、索要经济补偿金,企业抗辩存在现实障碍; 3、企业搬迁仅张贴公告,没有完成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完整流程,该证据对企业并不有利; 4、我方是实际用工单位,虽然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但依然存在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责任的潜在风险,庭审重点在于固定证据,隔离我方当事人的赔付风险。
案件争议焦点
1、劳动者拒绝前往搬迁后的新工作地点,是否属于自动离职; 2、未缴纳社保情况下劳动者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承担主体应当如何认定; 3、劳务派遣关系当中,实际用工单位是否需要对劳动者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派遣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驳回派遣公司的诉讼请求。
客观说明:本案经济补偿金法律责任归属于派遣公司,我方代理的实际用工企业一审当中未被判决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成功隔离了我方当事人的直接赔付风险,完成我方当事人的代理目标。
法律实务建议
昆明劳动者维权提示1、劳务派遣维权,仲裁、诉讼建议同时把派遣单位 + 实际用工单位一并列为当事人; 2、遇到企业搬迁调岗,不要直接旷工不到岗,书面提出异议并且留存沟通证据; 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
昆明企业用工合规提示1、选用劳务派遣,不能简单把全部风险甩给派遣公司,用工单位本身负有监督社保缴纳、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 2、企业因拆迁、经营需要搬迁,仅张贴公告不等于劳动合同变更完成,尽量与劳动者开展协商; 3、劳务派遣协议当中,务必写清社保缴纳、经济补偿、工伤等责任划分,同时核验派遣机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 4、即便不是签合同、发工资的主体,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诉讼也要积极应诉举证,避免被追加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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