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审核报告后第一时间核对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限,同步梳理对应施工资料,确有异议的要在期限内发出书面异议函,留存好送达凭证(如EMS签收记录、微信/邮件发送截图);
异议函要逐项列明异议内容,比如某分项工程少算工程量多少立方,对应的变更签证编号、材料进场验收单编号、市场询价依据分别是什么,所有支撑材料要附在异议函后一并提交;
与发包方、审核机构协商异议事项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同步录音,参会人员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双方对协商内容产生争议;
如果项目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材料商欠款等连锁问题,可优先向项目属地的住建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反馈,通过行政协调加快争议解决进度。
近年昆明城市更新、县域基建、产业园配套类建设项目持续落地,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异议类纠纷存量逐年上升,不少施工方、发包方因不熟悉本地司法审查规则,错过异议期限、异议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权益受损。这类纠纷核心抗辩要点集中在异议期限合规性、异议材料证明力两个维度,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可针对个案情况提供实操指引。
1. 明确结算审核异议的法定/约定提出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反之施工方收到审核报告后,也需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15天期限内提出异议,逾期未提的可能被认定为认可审核结果。实务常见场景中,昆明某注册在呈贡区的园林工程企业,2023年承接经开区某市政道路绿化项目,送审结算金额1280万元,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初审报告核定金额为920万元,该企业因内部流程耽搁,在收到报告后第18天才向发包方发送异议函,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超出合同约定的15天异议期,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延迟事由,符合视为认可审核结果的认定情形。
2. 异议申请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口头或发一份笼统的“不认可审核结果”的函件就算完成异议,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时需附带具体的异议项、工程量核算依据、价差调整凭证、变更签证等支撑材料,否则异议不产生法律效力。实务常见场景中,昆明五华区某装饰工程企业,承接盘龙区某商业写字楼硬装项目,送审金额2170万元,初审核定金额1830万元,该企业仅向发包方发送了一页载明“对审核结果不予认可,要求重新核算”的异议函,未附任何具体异议项及证据,后续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认为该异议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予采纳。
3. 异议协商不成的合法救济路径
如果双方就审核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优先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如果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也可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核;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向昆明本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司法造价鉴定。
例外情形
如果双方已经在审核报告上签字盖章确认,或者合同明确约定第三方审核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无需再提出结算审核异议,即便提出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现执业于云南省昆明市的宋时仙律师,系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年限五年,江苏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可代理全国范围内案件。宋时仙律师长期主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法律业务,常年对接昆明本地公检法机关、住建及造价管理部门,熟悉昆明地区建设工程结算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过往处理过大量本地施工企业、发包方涉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异议、工程款追讨类纠纷,擅长梳理施工全过程的签证、材料、验收类完整证据链条,执业风格专业严谨、认真负责、勤勉高效,始终以委托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尽最大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及疑难问题咨询解答。
建设工程结算环节涉及施工方、发包方、材料商、农民工等多方主体利益,近年来昆明随着城市更新改造、县域基建补短板、产业园配套建设等项目的推进,相关纠纷量也有所上升。不少中小施工企业因为缺乏专业法务人员,对结算审核的规则不熟悉,很容易在异议环节踩坑导致权益受损。大家遇到这类问题时,优先按照法定流程固定证据、提出诉求,不要采取围堵工地、拉横幅、滞留办公场所等过激维权方式,反而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不必要的责任,确实遇到复杂情况的,可以咨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