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号上午10点,商南县城外25公里的深山,一处废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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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山的人推开门,孙某军在里面。41岁,商南县十里坪镇人,11月4号凌晨持刀行凶致3死2伤的那个人。勘验结论很干脆:自杀身亡。

警方通报里写了一句之前没披露的信息:因情感纠纷持刀行凶。不是随机杀人,不是无差别报复社会。是一段关系里的什么东西,炸了。

人找到了,死了。对围观的人来说,这事好像画了个句号。但法律上,这个句号画得没那么利索。

第一件事:刑事追诉,到此为止了。

刑事诉讼法写得很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孙某军死了。故意杀人罪也好,袭警罪也好,不管他活着的时候法律上记了多少笔账,这些账现在都执行不了了。法院不能审一个死人,监狱不能关一个死人。刑事这条线,断了。

有律师把话说得很直白:这不等于“他没犯罪”,只是刑罚的对象不存在了,惩罚和改造的目的无法实现。法律没有赦免他,是法律没法再对他做任何事了。

第二件事:那三个死者、两个伤者,他们的账找谁?

找孙某军的遗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走不通了,因为刑事案子撤了。但民事赔偿这条路没堵死。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告孙某军的继承人,要求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翻译成大白话:孙某军名下有多少钱、多少房、多少值钱的东西,继承人如果要,就得在这个范围内赔给受害方。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那就不用赔,但遗产得先拿来清偿债务。

南昌有过一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凶手杀人后自杀,公安撤案。死者家属起诉凶手的继承人,法院判了:凶手的妻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89万余元,包括精神抚慰金。

人死了,刑事责任消了,但民事的账,跟着遗产走。

第三件事:那两个受伤的民警。

他们的身份特殊一点。出警人员因公受伤,工伤认定、抚恤待遇,走的是另一条线,跟孙某军本人有没有钱、有没有遗产没关系。单位该兜的底,单位兜。

但如果他们想额外主张民事赔偿,逻辑跟死者家属一样:看孙某军有没有遗产,看继承人要不要继承。

孙某军选择自杀,法律上叫“逃避审判”。他躲了两天,躲进深山,最后在一间废弃房子里把自己了结了。搜山那四五百人,民警、干部、志愿者,无人机、警犬、设卡,两天两夜,最后找到的是一具尸体。

对那三个死者的家属来说,他们等不到一场公开的审判,等不到孙某军站在被告席上听判决书念出“故意杀人罪”那几个字。他们能等的,是一份民事判决书,上面写着赔偿金额,写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

对两个受伤的民警来说,他们等不到一个袭警罪的定罪结论。

人死了,法律能做的就只剩这么多。 刑事的账本合上了,民事的账本还翻开着,等着看孙某军留下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