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集资诈骗罪的指控,最关键的讨论点往往不是,当事人到底有没有借钱,而是究竟向谁借的钱,钱从哪里来的。集资诈骗罪有个硬性要求,那就是必须是针对,社会上的不特定对象借钱。这一条,正是用来区分刑事犯罪和普通民间借贷,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点。换句话说,如果你借钱的对象都是亲友,自己公司的员工或者长期合作的伙伴,而且你没有主动向社会上扩散,并且到处招揽不特定对象,那么这个情况就有辩护空间,就有可能把性质从集资诈骗拉回到普通民间借贷,或者退一步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沈阳刑事律师刘艳敏将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来为您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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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友和内部员工,法律明文规定不算社会公众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你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只是在自己亲友圈子里或者单位内部,向特定的人吸收资金,这就不算集资诈骗罪。说白了,如果起诉书列出来的那些集资参与人,绝大多数是你的亲戚,处了多年的好朋友,或者公司的正式员工,而且借钱是基于原来就有的信任关系,不是你在外面公开招揽来的,那么这部分金额就应该从犯罪数额里扣掉。在司法实践中,向亲友借钱之后再放贷出去,也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核心理由就是借钱对象是特定的,没有公开宣传。当事人需要做的,是把每一笔借款背后的人际关系理清楚,到底是对方主动把钱借给你的,还是你面向社会招揽来的?

二、长期业务伙伴,拿合作历史证明对方不是社会公众

长期业务伙伴这个群体,夹在亲友和社会公众中间,辩护的关键是,要证明你跟对方的关系是早就存在的,并且是特定的。如果你跟对方有多年的供货,合作或者共事经历,借款是发生在原有的合作关系之内的,而不是靠开推介会,发传单或者随机打电话认识来的,那对方就不算是不特定对象。实务中,检察机关会看集资参与人的证言,弄清楚他跟被告人到底是什么关系,是怎么知道投资信息的。你需要拿出合同,聊天记录和历史交易凭证等等这些有利的材料,证明借款只是除合作关系之外的友好关系,而不是面向陌生公众的集资行为。

三、钱是别人传出去的,没主动宣传,没放任扩散,就能切割

这一点最有辩护价值,也最容易被忽视。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你明明知道信息在扩散中还继续放任不管,那就可以等同于在公开宣传去集资。但问题是,明知和放任都得有证据证明才可以,绝对不能靠推定。打个比方,如果借钱的事是你亲友私下聊天时偶然说出去的,你既没让他们出去宣扬,知道以后也没有继续向新冒出来的人借钱,那你本来就没有放任的主观故意。需要审查的关键就两点,第一,你有没有说过或者做过阻止消息扩散的事?第二,后来新增的那些集资参与人,是不是完全出乎你的意料?如果你能证明自己始终把借款控制在自己原来的人际圈子里,对通过口口相传招来的陌生人借钱是排斥的,那这部分金额同样不该算进犯罪数额里。

四、总结

总的来说集资诈骗罪里所强调的社会性,不是看借钱的人数多不多,而是看你跟借钱的人是什么关系,消息是怎么传出去的。对亲友和内部员工借钱,法律明文规定不算是集资诈骗罪。如果是长期业务伙伴,那就靠合作历史来证明。关键要切断明知在扩散还放任不管这条主观上的归责。辩护的目标就一个,把案子从面向社会公众的诈骗,还原成特定圈子里熟人之间的借钱周转。沈阳刑事律师刘艳敏给您几句提醒,第一,千万别自己跑去联系集资参与人私下沟通,这很可能被认定为互相串供或者妨碍作证,反而帮倒忙。第二,赶紧把证据固定下来,尤其是能证明对方是主动借钱给你,双方有长期合作或亲友关系的聊天记录,合同以及转账记录上的备注说明。第三,把借钱时和借钱后的心态分开看,就算后来因为经营困难还不上钱,只要借钱的时候没有编瞎话,对象又是特定的,就不该升级成集资诈骗。

本文为法律知识分享,不针对任何个案作出判断指引。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全部事实和证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