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准备了灭火器,叫了替身,甚至连安全预案都做了。结果开拍时一阵突发大风,火焰瞬间偏移,直接包裹了演员的颈面部。
最近,演员刘熙墨在昆明拍摄非遗喷火戏份时,遭遇了这场意外,导致颈面部二度烧伤。好在他本人发文报了平安,目前伤情稳定并申请复工。
这起事件有个极其特殊的细节:因为刘熙墨本人学过非遗喷火,他主动提出不用替身,亲自上阵。 剧组也顺水推舟同意了。
很多网友看到这,可能会觉得:这不就是他自己逞能吗?既然自己非要上,出了事只能自己认栽,剧组没责任吧?
这就大错特错了。今天咱们就从法律角度,拆一拆这种“演员主动要求”背后的责任陷阱,看看剧组到底能不能拿“他自愿的”当免责借口。
第一问:主动要求,算不算“自甘风险”?
在体育比赛里,比如你自愿上场打篮球,被别人撞骨折了,这叫“自甘风险”,对方不赔。那拍戏烧伤,能不能套用这个逻辑?
不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只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比如踢球、滑雪、极限运动。
但拍戏是什么?是工作。演员是在履行劳务合同。工作场景中的安全,必须适用《劳动法》和《民法典》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而不是简单的“自甘风险”。
打个比方:你是高空擦玻璃的工人,你跟老板说“我技术好,不用安全绳”,老板说行,结果你摔下来了。老板能以“你自己要求的”为由不赔钱吗?绝对不行!
安全保障义务是雇主的法定底线,不能因为员工“艺高人胆大”就被免除。
第二问:有预案和灭火器,剧组就尽到责任了吗?
剧组可能会觉得委屈:“我们准备了灭火器,也叫了替身,是他自己非要上,加上突然刮大风,这是天灾啊!”
在法律上,这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拍非遗喷火这种高危特技,最大的忌讳就是风。《民法典》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包括剧组这种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既然知道要喷火,天气预报、现场测风是不是基本操作?看到风大了,导演是不是应该及时喊“卡”并叫停?如果现场在风力过大的情况下依然强行拍摄明火特技,这叫“安全措施不到位”,剧组和制片方绝对脱不了干系。
预案不是写在纸上看的,是遇到突发情况必须执行的。没预判到风力风险,或者预判到了却没叫停,剧组的过错就摆在那。
第三问:这算工伤吗?谁该掏医药费?
毫无疑问,这是标准的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写得清清楚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只要演员和剧组(或影视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务或劳动关系,剧组就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刘熙墨的医药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后续的康复费、甚至面部受损造成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剧组都跑不掉。
如果剧组没给演员买工伤保险,那这笔钱就得制片方自掏腰包。
第四问:出了事,谁最该反思?
这起事件,其实撕开了影视圈一个普遍的安全隐患:用“情怀”和“敬业”掩盖安全漏洞。
演员为了追求真实效果,想亲自上阵;剧组为了省钱或者赶进度,顺水推舟不用替身。大家都在为“艺术”燃烧,可一旦出了意外,代价就是一张脸、甚至一条命。
好在刘熙墨的伤能恢复,也是虚惊一场。但他本人的公开发文,其实也是给同行和大众提了个醒:别拿爱好挑战专业,更别拿命去赌运气。
这件事真正值得记住的
咱们普通人也是一样,不管你是去玩剧本杀、密室逃脱,还是去工地干活、拍短视频。只要你是在工作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商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你的护身符。
别觉得“自己自愿”就可以免除对方的安全责任,也别被“免责协议”吓倒。出了事,直接拿着医疗记录去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会教他们做人。
问大家一句:如果你是剧组导演,演员非要亲自上阵做高危动作,你会坚决拒绝并用替身,还是为了画面真实同意他上?评论区聊聊你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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