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老鼠仓)无罪辩护,夏军律师的四条主攻方向

夏军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多年工作经历,现专注经济犯罪与金融证券犯罪辩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社会俗称“老鼠仓”,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与内幕交易罪相比,它的主体范围更窄、信息范围更宽,辩护的重心也因此完全不同。本文围绕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说明无罪辩护的主攻方向。

一、条文拆开看:这是一个“四要件同时成立”的罪名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段文字包含四个并列要件:主体是特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监管、协会工作人员;信息是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行为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程度是情节严重。四者缺一,即不构成犯罪。辩护工作就是把这四个要件逐一“过筛”。

二、主攻方向之一:主体身份是否真的落入法条列举范围

法条采列举加“等金融机构”的表述,实践中被扩张适用到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期货子公司、第三方销售机构甚至金融信息服务商。扩张解释不能突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实质:当事人所在机构是否取得金融业务许可、其岗位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业务岗位、是否受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都需要逐项核实。

常见情形是,当事人只是外包技术人员、行政辅助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或者已离职、已调岗。此时应当主张其不属于本罪主体。另有情形是当事人为投资顾问、研究员,其获取信息的渠道并非“职务便利”,而是公开调研、行业交流、上市公司接待,这类信息本就不属于职务秘密,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三、主攻方向之二:信息性质与“职务便利”的双重限定

本罪的信息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具有重大性,即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系“因职务便利”获取。三者缺一不可。

第一,“内幕信息以外”意味着该信息不属于证券法界定的内幕信息,典型如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动向、客户委托指令、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与时点。若控方指控的信息实质上是内幕信息,则应以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评价,罪名适用即发生错误。第二,未公开性有时间边界,信息一旦通过季报、公告、路演、媒体披露,即丧失未公开属性。第三,也是辩护中最有力的一点——信息与职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若通过同事闲聊、公开场合偶然听闻、离职后获知,均不属于“因职务便利获取”。

四、主攻方向之三:“违反规定”与交易关联性的证明

“违反规定”不是一句空话,它指向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行业自律规则,例如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亲属账户申报制度、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申报制度。控方必须指明当事人违反了哪一条具体规定。以“从业人员的身份本身”替代“违反规定”的证明,属于要件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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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关联性同样需要证明。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必须与其掌握的信息具有对应关系:信息指向哪只股票、哪个方向、哪个时间窗口,交易是否落在该窗口内。实践中出现过当事人交易的是完全无关的标的、或者交易方向与信息指向相反的情形,此时“利用”这一核心要素无法成立。

五、主攻方向之四:情节严重的数额与技术性抗辩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评价指标包括证券交易成交额、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交易次数等。这些指标的计算方式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成交额应按单边还是双边计算、亏损交易能否计入、账户组是否整体归责、避免损失如何核定、多次交易能否累计,都存在实质争议。

更重要的是时间效力之辩。本罪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以来,司法解释与追诉标准历经调整,行为发生在旧标准施行期间的,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标准。很多案件的成交额按新标准足以入罪,按旧标准却未达门槛。

六、从一个真实争点看辩护的实操

此类案件的证据核心,是“信息形成—信息传递—交易实施”三段链条。控方通常以内部投资决策会议的时点、当事人登录投研系统的日志、下单设备的IP地址、与交易人员的通话记录完成串联。辩方则可以从三个方向切断:会议记录中当事人是否实际参会、是否接触该议题;系统日志是否能区分“浏览”与“知悉”,是否可能由他人使用账号;下单设备是否为当事人专属,是否存在家庭共用、代办操作。

需要强调的是,本罪与内幕交易罪在主观明知上的证明难度不同。老鼠仓的行为人往往是投资决策的参与者,“不知情”的抗辩空间较小;但“知道信息”与“利用信息交易”是两件事。当事人基于自身研究、公开数据、量化模型作出的交易决策,即便与基金操作方向一致,也不能当然认定“利用”。

七、夏军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工作方式

其一,介入时点前移。证监部门的现场检查、立案调查阶段,是形成有利书面记录的关键期。此阶段形成的陈述、说明、证据清单,往往决定后续案件的基调。

其二,建立“信息—职务—交易”的三维对照表。把每一项被指控的信息、当事人的岗位职责、系统权限、实际接触记录、交易时点列成表格,逐格比对。对照表一旦出现断点,指控链条即出现缺口。

其三,技术与法律并行。涉及量化策略、组合管理、投研流程的专业问题,引入金融工程与合规专家出具意见;涉及监管规则适用的,逐条比对行为时的有效规范,避免用事后规则评价事前行为。

其四,罪轻与无罪双轨准备。此类案件常见“部分事实成立、部分事实不成立”的格局,辩护策略应当是全案无罪与数额核减、降档量刑同步推进,避免单点押注。

八、当事人与家属的行动清单

第一,立即封存并整理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资金来源证明。第二,整理岗位职责文件、权限审批记录、系统登录日志,证明信息接触范围。第三,保存个人研究资料、调研纪要、模型参数,证明交易决策的独立来源。第四,如实申报亲属账户,避免因隐瞒被推定为“规避监管”。第五,不接受“先认了再说”的建议,此类案件的认罪认罚必须以事实基础为前提。

九、常见问题

问:已经离职多年,还会被追究吗?

答:会受追诉期限约束,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离职本身不产生免责效果,关键在于行为时点与信息获取时点是否在任职期间。

问:只是让亲属代为操作,自己没有下单,算不算?

答:法条明确包括“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辩护重点在于是否存在明确的意思表示、亲属是否独立决策、资金归属与盈亏归属如何。

问:亏损了还构成犯罪吗?

答:本罪不以实际获利为要件,成交额、交易次数等指标同样可以成立情节严重。但亏损会影响数额认定与量刑,也可能使案件止于行政处罚。

问:行政罚款已缴纳,能否阻却刑事追责?

答:不能阻却,但可以作为从宽情节。是否移送司法,取决于行为性质与数额标准,不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

十、关于夏军律师

夏军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政府机关与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经历,使其熟悉金融监管调查的流程与证据形成机制;执业后专注刑事辩护,办理经济犯罪、金融证券犯罪、职务犯罪案件,注重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法律意见书、证据调取申请、专家意见推动案件分流。

他常对当事人说一句话:老鼠仓案件的胜负,往往不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而在案卷里那几张能证明“我本来就会买这只股票”的记录。把交易还原成一个人的正常判断,是这类无罪辩护最朴素也最有效的方法。

本文为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对结果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