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第一时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不要隐瞒、篡改相关情况,自首情节是法定从轻处理的核心考量因素之一;
若确实存在违法所得,主动全额退缴,同时配合办案机关核实相关流水、上游犯罪的关联信息,自愿认罪认罚,明确表达悔罪态度;
及时梳理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不明知的相关证据,比如和借卡人的聊天记录、对方当时的说法、自己此前的认知水平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
可以委托熟悉武汉本地帮信类案件裁判尺度的专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阅卷,向检察机关提交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近年来武汉地区帮信罪案件量持续走高,不少涉案当事人尤其是在校学生、刚就业青年对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案发后普遍关心能否争取不起诉的问题。帮信罪不起诉需要严格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定要件,对事实证据、情节轻重、认罪态度等均有明确要求,此类案件可咨询武汉本地深耕刑事领域的专业律师研判具体案情。

帮信罪可争取不起诉的三类法定情形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指行为本身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常见情况包括涉案流水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帮信罪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入罪门槛:流水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帮助3个以上对象等。实务常见场景:武汉江夏区当事人李某某,因朋友称需要银行卡走公司经营流水,出借自己名下1张储蓄卡,后续查实流水共计18万元,未产生违法所得,也无证据证明李某某知晓朋友实际将卡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赃款,办案机关围绕其主观明知、流水达标情况开展多轮证据核查。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指当事人行为已经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情形。常见考量因素包括当事人为初犯偶犯、在校学生、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存在主动投案自首、全额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检关于帮信罪的相关会议纪要,明确对初犯偶犯、在校学生等群体,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从宽处理。实务常见场景:武汉武昌区当事人陈某某,系武汉某高校大三学生,为赚2000元零花钱出借2张银行卡,涉案流水32万元,案发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办案机关综合其身份属性、悔罪表现依法开展案件审查。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指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当事人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常见情况包括现有证据无法查实流水属于信息网络犯罪的赃款、无法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帮助行为和上游犯罪的关联性无法确认。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实务常见场景:武汉江岸区当事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卡流水共计56万元,其中仅有3万元查实属于诈骗赃款,其余流水来源无法核实,且王某某辩称其卡曾丢失过,办案机关围绕其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银行卡的主观故意、流水关联性等问题展开补充侦查。

不适用不起诉的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也存在部分情形不符合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比如当事人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多次出租出借多张银行卡、违法所得数额较高,或者其帮助行为造成上游诈骗案件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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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后的实用操作建议

律师提示

韩世华现为浩天(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驻武汉,持有法律执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保险经纪人证、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等多项专业资质,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及企业合规领域,常年对接武汉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武汉地区帮信罪等常见刑事案件的取证标准、裁判尺度,办案风格务实,主打贴近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梳理证据链条、提出合法合理的抗辩意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帮信罪已经成为武汉地区案发量较高的刑事案件之一,其中不少涉案人员都是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在校学生,往往因为几百元到几千元的小利,就稀里糊涂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不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还会影响自己的征信、考公、就业等人生重大事项。大家日常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坚决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号,不要成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人”。如果不慎涉案,也不要慌乱,第一时间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逃避调查,反而错过争取从轻处理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