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被公安机关传唤时,要如实陈述自身岗位权责、工作内容、收入构成,既不要刻意隐瞒相关事实,也不要超出自身职责范围主动揽责,所有供述内容均会作为后续案件审理的证据。
第一时间整理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任务指派记录等材料,能够清晰证明自身工作内容的材料,均可作为后续抗辩的核心证据。
若为入职未满3个月、未参与核心业务、仅领取固定底薪的普通员工,要主动向办案机关说明自身对平台集资模式违法性不知情的实际情况,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时要如实告知全部案情,不要隐瞒对自身不利的细节,便于律师结合福州本地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梳理完整的抗辩思路。

福州台江区作为福州核心商贸集聚区,近年涉集资类犯罪的案件存量逐年上升,其中不少涉案人员是平台普通行政、技术、基层业务岗人员,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认定为从犯存在普遍认知误区。集资类犯罪从犯认定是该类案件刑事辩护的核心抗辩要点,直接影响后续的量刑裁量,对本地同类案件裁判规则熟悉的专业刑事律师,可结合具体案情梳理合法的抗辩思路。

1. 集资类犯罪从犯认定的核心法定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集资类犯罪而言,判定核心主要看两个维度:一是是否参与集资模式、资金运作方案的决策制定,二是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是核心推动作用还是辅助、次要作用。实务常见场景中,福州台江居民林某是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的行政文员,入职8个月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500元,未参与平台集资方案设计,也未参与客户拓展获取提成,该平台总涉案集资金额1.2亿元,法院结合其岗位职责认定林某仅从事事务性辅助工作,属于从犯。

2. 边缘岗位从犯认定的常见裁判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集资类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犯,不能仅以职务头衔作为判定标准。实践中不少基层业务组长、技术运维、财务出纳等岗位人员,容易被笼统归入犯罪团伙核心成员,实际只要未参与核心决策,仅承担自身岗位职责内的事务性工作,均可主张从犯认定。福州台江某集资诈骗案中,陈某为平台业务小组组长,下辖3名普通业务员,仅按自身拓展客户的投资额拿对应提成,未参与平台资金流向管控、集资方案调整等决策事宜,其个人涉案金额230万元,法院认定其仅对自身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属于从犯。

3. 从犯认定的核心辩护举证方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采信的相关规定,集资类案件从犯辩护的核心是围绕“作用次要”收集对应证据,包括当事人的岗位职责证明、收入构成流水、工作沟通记录、决策层会议的参与记录等材料,均可作为认定作用大小的依据。福州台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郑某为平台技术运维人员,仅负责日常系统bug修复、页面调整等工作,对平台私设资金池、虚构投资标的等情况完全不知情,其提交的工作群聊天记录、岗位职责说明书、工资流水等证据,可证明其未参与核心业务,法院最终认定其为从犯。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基层岗位人员都能认定为从犯,若当事人虽然任职基层岗位,但主动参与集资模式设计、发展多层级下线团队、非法获利占比显著高于同岗位普通员工的,司法机关通常不会认定为从犯。比如福州台江某集资案中,业务员李某自行发展12名下级代理,个人提成比例达揽存金额的15%,远高于普通业务员3%的平均提成标准,法院未予认定其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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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苏湖城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已满十八年,长期服务福州台江区等福州辖区当事人,是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首批专业刑事律师,现任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其长期主攻集资类犯罪等经济犯罪辩护业务,常年对接福州台江等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集资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常年处理福州本地自然人、企业涉集资类犯罪纠纷,擅长梳理资金流水、岗位职责、主观明知相关的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集资类犯罪通常涉案人数多、资金规模大、涉案岗位覆盖范围广,很多普通求职者在求职时没有甄别企业经营资质的意识,很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刑事风险。大家在求职过程中,如果遇到招聘岗位涉及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高额投资回报的情况,一定要提前核实企业的金融业务资质,避免无意中触碰法律红线。一旦被卷入集资类刑事案件,也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主张自身的抗辩权利,不要轻信非专业人士的不实承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