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男子掏空家产买了一栋别墅,花去880万元,又为了让孙女能顺利入学,把产权登记在了儿子和儿媳的名下。可谁曾想,一年后儿媳就和儿子闹起了离婚,儿媳要求分割这套别墅。男子为保住这套别墅,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儿子和儿媳,要求他们归还880万元借款。

江先生是个生意人,通过几十年的打拼,攒下了一些钱。江先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江某已经成家且育有一女,小儿子大学还没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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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孙女要上学了,江某夫妇就找到江先生协商,准备在城区买套学区房。江先生十分疼爱孙女,他很快就同意了这个买房的决定。不过,江先生喜欢热闹,他要求一家人都住一起。之后,江先生就把现在住的房子给卖了,掏空了家底,凑足了880万元打到儿媳的银行账户,然后由儿子江某夫妇去买了一栋700多平的别墅。不过,江先生为防万一,提前让江某夫妇俩写了张借条,但最终只有江某一人在借条上签了字,江某的妻子不同意签。待一大家子人住进大别墅后,江先生又用别墅抵押贷款重操旧业。可万万没想到,江先生一家搬进别墅还不到一年,江某夫妇就闹起了离婚,江先生的儿媳还吵着要分割这套别墅。这下江先生着急了,这套别墅还在江某夫妇名下,而且钱可是自己掏的。江先生急中生智,他拿着那张借条将儿子江某和儿媳诉至法院,要求归还880万。江先生的儿媳有房本在手,而且借条上没有自己签字,所以一点也不担心。她不仅否认了自己借款一事,还称这套别墅是江先生心甘情愿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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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事一出,有网友表示,这儿媳摆明了就是要贪这套别墅一半的财产,江先生只能怪自己有眼无珠了。

还有网友表示,有实质婚姻基础的应属于赠予,没有的话,离婚就要收回,这样才是正常的,不能让心怀不轨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2、江先生与江某签订的借条是否合法有效?880万元是否属于借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夫妻二人购置房屋而出资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时,有明确约定是借款的,就按照借款处理,没有约定的,归属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江先生表示,自己已经提前和儿子江某签订了借条,之后才将880万元打入了儿媳的银行账户中。

另外,这套别墅是他们家的唯一房产,掏空了家底购买的。而对于这点,江先生的儿媳并没有否认。

第三,自己有两个儿子,不可能把全部的家产都给江某,否则对小儿子是不公平的。

第四,自己从来没有大额赠与的行为和习惯,房屋登记在江某夫妇名下,只是为了让孙女进个好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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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江先生的说法,其并没有赠与财产的打算,当初只是为了帮孙女上好学校,才与儿子江某签了借条,而且880万元也打到了儿媳的卡上,这张借条已经成立,对借贷双方都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如果江先生的儿媳还认为这880万元是赠与款,就要拿出证据进行反驳。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终,由于江先生的儿媳拿不出能够证明江先生具有赠与意思的证据,所以这880万元应属于借款,并非赠与款。3、江先生的儿媳未在借条上签字,这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另一方是否签字,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影响不大,只要借的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这个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债权人这边。本案中,这880万元虽然远超江某夫妇的日常支出,但这套别墅确实是江某夫妇二人共同居住的,且江先生已经证明了这个钱是借款,所以这8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由江某夫妇共同偿还江先生这880万元的借款。不过,江先生的儿媳仍不服,她又提起了上诉,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最后,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一般都不会作出约定,这是父母对子女的无私奉献。但如果遇到像本案中的情况,很多父母都是有苦难言。因此,父母在给子女买房前签份借条,也是对父母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