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慧娟,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党支部书记、副庭长、一级法官,党校大学本科。

法官沈慧娟在审理审结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终4376号一案中,存在主观故意枉法裁判的行为事实。

法官沈慧娟在此案所犯主要错误事实如下:

一、违反庭审纪律操控庭审,引导一方法庭反言和阻挠另一方法庭举证。赵某武及苗某朴的代理律师,在沛县法院一审法庭上已自认王某某、田某和苗某朴、赵某武三方之间有过债权债务转移的情节,当时没有对16万元欠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法官沈慧娟在法庭上一再引导苗、赵二人无证据发言。引导反言未果后,在判决书上故意隐匿该自认证据,属于该采信的证据拒不采信。王某某在法庭上陈述,一审两名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借贷事实成立,是因为赵某武及其代理律师已认可了,不再需要证人出庭。王某某陈述完,就被沈慧娟强行打断。法官沈慧娟在法庭上的所作所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

二、违反证据规则,该采信的证据拒不采信,不应采信的证据“破规”采信,甚至还存在捏造证据采信的错误。采信无原件印证的72万收据复印件;采信无其它相关证据佐证的、苗某朴的个人陈述;挑选王某某陈述片段,隐匿陈述中关于苗、赵自认的内容,再组合成证明方向相反的证据采信等。不采信的定案证据欠条原件、借据原件及其相关的其他证据。判决书法院查明事实部分依据的证据,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涉及条款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九十条、九十五条等

三、隐匿证据的关键内容,故意用虚构案件法律事实推翻一审依法认定的事实。72万元收据形成的时间是2016年9月,欠条形成的时间是2016年12月。用收据证明欠条不存在,这个事实是虚构的;苗某朴主张,欠条不是欠条,是设备以旧换新押金款。仅凭这个主张,在无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个不符合常理和常识的主张,依法是不应支持的。法官沈慧娟却虚构为案件查明事实。16万欠条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均不支持这个事实。法官沈慧娟用田某给王某某欠条后,三四天就离家出走了,得不出田某给王某某欠条抵债存在主观恶意的结论和事实。用虚构的案件事实推翻一审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此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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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沈慧娟

四、捏造裁判理由,法理逻辑错乱不堪,捏造的理由可以直接证明其是故意枉法裁判“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与田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质疑,且均无证据佐证。因此在田某永不到庭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双方与田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这个裁判理由之所以荒唐,在于它法理十分错乱。苗、赵对王某某与田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质疑,无证据佐证,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才符合法理;王某某对苗、赵与田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质疑,无证据佐证。纯属恶意捏造,于法无据。查遍卷宗,也没有查到王某某对自己提交欠条证据提出过质疑。

五、案发后,司法腐败受害人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再挽救她。她依仗司法腐败保护伞,拒绝挽救,至今不思悔改,依纪依法,应从严从重惩处。

法官沈慧娟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且情节较重的,应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给予沈慧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此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已多次与徐州中院及法官沈慧娟本人见面。现再次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