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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员工中午出去嫖娼被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他把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员工全部请求

近日

“劳动法库”公众号

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萧某(化名)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月基本工资为16522元,其他津贴2478元

《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交由萧某签收。萧某在签收单上注明:“本人确认已知晓公司员工手册为新进人员入职须知,须详细阅读所有内容,并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023年2月26日中午,萧某在某酒店房间内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

当月28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萧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并在决定书送达后,送至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公司了解到萧某被拘留的事实后,于2023年4月1日向其工会委员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函》,工会于同日回复“同意”。公司随后向萧某送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2023年5月,萧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000元。

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萧某被行政拘留或处罚,且萧某当庭否认受到行政处罚,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961.56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 萧某于2023年2月27日上班时间16:30左右被派出所民警带走,并于同月28日至次月10日期间向公司请事假。 公司了解到其受到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拘留。但因客观原因公司无权调取行政拘留决定书,请求法院调查收集。 萧某确实受到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拘留,依据员工手册第4.18项规定(劳动者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付赔偿金。

萧某辩称——

1、公司在未获取相关部门出具的治安处罚依据、没有解除理由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属于先定罪后找证据。 2、员工手册中关于治安处罚达到严重违反制度的规定,过于苛刻,对于劳动者的处罚明显过重。未规定适用于哪些具体的治安处罚,如闯红灯是否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未分清种类和社会危害性。该制度的设计不科学、不合理。 同时,管理制度的设计应当是为生产管理服务,“我的嫖娼行为发生在下班后,显然与生产无关。”该制度不能约束员工下班后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分别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将随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者。

本案中,2023年2月28日,萧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司于2023年4月1日解除与萧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故公司无需向萧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961.56元。萧某的辩称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萧某的全部请求,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驳回萧某的全部请求。

●据劳动法库、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