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名患者在村卫生室打针感染 图为注射器
只是在村卫生室打了一针,19名患者的臀部先后肿起鸡蛋大小的硬块,疼痛难忍。其中,年龄最小的刚满1周岁,最年长的74岁,孩子因为疼痛日夜哭闹,老人因为疼痛饱受折磨。
“这针有问题!”患者们涌向村卫生室讨要说法,从此踏上了维权之路。
患者感染
太原市迎泽区某村19名村民因感冒、发烧等疾病,先后来到村卫生室就诊。谁也没想到,一针普通的针剂注射后,他们的臀部注射部位相继出现肿痛硬块,并伴有疼痛、发红等症状,部分患者甚至皮肤溃烂,需要做外科手术。
患者中,年龄最小的刚满1周岁,最年长的74岁,看着孩子因为疼痛日夜哭闹,老人因为疼痛饱受折磨,家属们心急如焚。
事情发生后,镇中心卫生院及时对所有患者进行救治,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多次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采样检验,为患者们安排了公益律师、指派医调委评估调解。
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专家作出评估,认为村卫生室存在注射不洁、消毒不到位的情形,这是短期内造成多名患者感染的原因,判定村卫生室构成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
责任明确了,19名患者的赔偿问题如何解决?经过医调委几轮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19名患者随后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东太堡法庭提起诉讼。
开庭
厘清责任
东太堡法庭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初步调查、研判,法官发现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患者们的诉求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矛盾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此案牵扯部门较多;患者提供的资料缺少就诊病历或相关记录,存在鉴定难度……
案件事关民生,必须妥善办好。
于是,法庭与医调委、区检察院、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社区居委会、镇卫生院等部门,以及19名患者的委托代理人召开了听证会,就村卫生室医生资质评定、经营运作机制、保险理赔、医调委前期评估、调解情况等内容,一项项进行沟通。
那段时间,法官们白天走访村卫生室等地查证,倾听医疗专家意见,晚上挑灯研究医疗文献,找准症结,厘清责任。
“既要平衡19名患者的不同诉求,又要协调保险公司、卫生室等多方赔偿主体。”东太堡法庭副庭长、该案主审法官刘保荣介绍说。
2024年10月24日,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开庭审理,法庭组成了由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并邀请区检察院、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和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工作人员30余人旁听庭审。
参加旁听的区卫体局副局长蔺玉杰说,“这个案子对推动乡村卫生体系建设具有很大意义,法官在座谈交流时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水平,注重医疗安全,为患者的生命健康负责。”
赔偿
定分止争
庭审结束了,根据事实证据作出判决,这是最快的结案方式。但是,患者们是否能及时拿到赔偿款?
刘保荣决定,在庭审基础上,继续对各方开展调解工作,真正做实定分止争。
连续三个通宵,法官们翻着厚厚的卷宗,把每份医疗记录做成对比图表,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和开庭举证质证,认真计算每位患者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
调解时,法官把精心制作的PPT投影,与每位患者逐一核对、逐一沟通。
和19名患者沟通的同时,法庭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在政法委牵头协调下,与省医调委、区检察院、区卫体局、镇政府、镇卫生院、经济联合社、村卫生室、保险公司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商赔偿方案。
联席会上,大家激烈地讨论着,赔偿方案改了7稿。连日的调解工作,刘保荣的嗓子早已沙哑,他向参加联席会的各方一遍遍阐述着患者的诉求与法律依据,一遍遍讲明法理与情理:
“这场调解关乎19名患者的健康、关乎19个家庭的安宁。”“咱们坐在这里,不是为了争个输赢,是要给这些老百姓一个公道。”“患者们承受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赔偿方案必须合理、公正……”
经过多轮协商,赔偿方案最终落地。
“我们依托‘个案调解+类案处理’模式,妥善化解了这起系列案,向19名患者赔偿了51万余元,在2025年春节前将赔偿款送到了每位患者手中。”刘保荣欣慰地说。

19名患者获赔51万 图为法槌
据介绍,东太堡法庭负责受理全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干警们通过日复一日的磨砺,都练就了一身本领——既能看懂CT片子,也能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讲得通俗易懂,让老百姓心里有底。
近三年,东太堡法庭审结医疗侵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132件,对283份人民调解协议书予以确认,诉前鉴定179件。法庭还多次对省医调委、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们进行专业培训,定期与医疗机构座谈,及时总结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涉案医院、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患矛盾。
“医疗纠纷案件,关系民生,更连着民心。审理这类案件时,要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实际,把老百姓的难事当做自己的家事来办。这是一项‘守心’的工作,我们得做深做实。”看着19名患者代表送来的锦旗,刘保荣坚定地说。
原标题:《19名患者在村卫生室打针感染,起诉最终获赔51万!》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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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刷手机导致疏忽绊倒,伤者的损失由谁承担?
“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3月27日发布文章称,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名顾客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低头看手机导致摔倒,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顾客低头看手机在餐厅门口摔倒 网络图
餐厅外走路看手机致意外摔倒
一天中午,李女士在餐厅用餐,用餐完毕后的李女士,一边看手机一边向外面走去。当她走到餐厅外的台阶区域时,因全神贯注盯着手机,不小心摔倒在地。餐厅外的监控视频清楚地记录下了这一幕:李女士从餐厅出来后,当她走到台阶区域时,左脚刚踩在台阶左侧斜坡上,右脚还没来得及抬起,就顺着斜坡滑倒了,整个人失去了平衡。虽然右臂撑在台阶上,可还是一路滑到了台阶下方的路面上。监控画面中未见下雨、下雪,台阶处也未见积雪、积水、冰冻。
摔倒后,李女士在地上坐了大概5秒钟,随后自己站了起来,继续边走边看手机地离开了现场。10天后,李女士自行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
李女士认为骨折就是在餐厅门口摔倒所致,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磨损的台阶也没有及时修复,没有完全履行管理职责。李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是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定驳回李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行走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会给行为人自身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李女士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此等行为本身给自己制造安全风险。同时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表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亦无明显异常。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不应过于苛责,李女士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作为餐厅的商家对其通行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并不能预判也不能控制。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李女士诉请,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审判员刘佳指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以合理风险防范为边界。经营者应对场所内潜在危险尽到提示、消除等合理义务,但无需为消费者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担责。行走时低头操作手机,属于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漠视,该行为将自身置于可预见的风险之中。日常生活中,台阶、路面等公共设施难免存在正常使用痕迹,若其设计、维护符合规范,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则不能苛责管理者“绝对安全”。我们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持高度负责的态度,遵从安全健康的日常行为规范,看清脚下路,莫做“低头族”。
(文中所涉及人名及公司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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