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发展时间线
8:32
交通事故发生
8:34
接到报警
10:50
伤者经救治无效死亡,成立“02·18”专案组
11:50
抓获嫌疑人、查获车辆
2026年2月18日8时34分,贵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云岩区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云岩区中坝路稻田汇路段,一名老年女性躺在道路中间,身旁有车辆外壳碎片,疑似被车辆碰撞,老人受伤出血无法说话,报警人已拨打120急救电话。
接警后,民警宋波、韦波立即联动120急救人员赶赴现场。现场勘查发现少量车辆外壳碎片,初步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于事故发生在清晨,事发路段无直接监控,也无现场目击证人,案情疑难复杂,云岩区大队立即启动《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查缉工作预案》,在大队领导的指挥调度下,成立现场勘查组、肇事车辆追缉组、视频调取组,同步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10时50分,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经核实死者为84岁女性李某。时值春节假期,交管支队高度重视,在支队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统筹部署下,迅速成立“02·18”专案组,对案件侦破、死者善后等工作进行安排,并指派事故处民警指导案件侦办。支队领导要求,案件侦破后严格开展复盘工作,全面核查嫌疑人身份、行驶轨迹,依法固定证据。
专案组按照部署,从现场勘查、视频追踪、车辆追缉、车主核查等方面全面推进工作,细致搜寻现场物证、联合辖区派出所排查嫌疑车辆,同时做好事故处理程序告知与死者家属安抚工作。
11时50分,民警在贵阳市云岩区黔春立交桥下无名山坡,将嫌疑人朱某及肇事车辆成功查获。
经核查,2月18日8时32分,朱某(男,30岁,准驾车型C1D)驾驶贵AD****9号小型轿车,在云岩区中坝路稻田汇路段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事故后朱某因害怕驾车逃离现场。朱某对肇事逃逸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此次案件侦破,充分依托“情指行”一体化合成作战体系,借助“贵警110”“贵警智脑”大数据平台支撑,通过监控排查锁定肇事嫌疑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实现精准研判、快速落地。案件侦办期间,排查车辆80余辆次,走访群众40余人次,从接警到抓获嫌疑人不到4小时。以高效履职彰显了贵阳交警严查交通肇事逃逸、维护道路安全的坚定决心。
目前,嫌疑人朱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进一步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法 律 链 接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贵阳交警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该第一时间报警
心存侥幸 肇事逃逸
只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天网恢恢 肇事难逃
来源/贵阳交警融媒体中心
编辑/邹婷钰 审核/邝亚航 终审/曹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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