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73岁的宫某去某浴池洗澡,过程中意外死亡。相关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宫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未特指”。宫某家属认为,浴池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宫某溺水情况,且未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等,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将浴池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1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酌情认定浴池方承担20%的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宫某家属各项损失63071.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1日,宫某到某浴池洗澡,过程中突发意外,浴池工作人员发现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地医院当日出具的急诊科抢救登记表中载明,初步诊断宫某为心脏骤停,淹溺。当地公安机关当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宫某于2025年10月1日8时在某浴池内意外死亡,死者家属对宫某的死亡原因没有异议并自愿放弃做司法鉴定和尸检。后当地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宫某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未特指。
宫某家属认为,宫某在洗浴过程中溺水,当时浴池没有工作人员在场及时发现其溺水情况,未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也没有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值守,导致延误救治时机,未获及时救助,导致宫某不幸溺水身亡。某保险公司作为浴池的公众责任险的承保方,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明确记载死者宫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属于疾病范畴,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不符合保险责任的触发条件。
法院认为,浴池方有义务在损害发生后进行及时救助,其工作人员发现宫某溺水时,宫某已经死亡,虽然浴池工作人员积极履行了拨打120等救助义务,但没有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措施,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因洗浴行业并非高危行业,在行业相关规定中并无要求其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救护知识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酌情认定浴池方承担20%的责任。宫某死亡时已年满73周岁,年龄较高,仍独自前往洗浴。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洗澡可能发生意外的后果,缺乏对自身情况的正确认识及控制,应对自身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其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
法院认为,因宫某在浴池意外死亡,且浴池方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则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该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向死者宫某的家属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决,浴池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宫某家属各项损失63071.8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余沁媛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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