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岁老人王某卧床,在住家保姆于某照料下进食,王某因胡萝卜卡在气道出现不适,于某采取了按压胸口、侧翻扣背等措施均无果,还多次对王某进行喂水。后求助邻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抵达现场时,王某已死亡。事发后,王某家属起诉于某、家政公司索赔3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月7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法院认为,于某延误王某抢救的最佳时间,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判令于某赔偿20万余元;家政公司存在培训及选任不当的过错,判令家政公司赔偿13万余元,因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10万元,扣除某家政公司已支付的2万元,家政公司还应支付1.8万余元。
住家保姆给86岁老人喂食
胡萝卜卡在气道窒息死亡
2024年10月,王某因腰部不适卧床,家属曾通过某家政公司雇用过家政服务人员。2025年4月8日,家属再次联系该家政公司协商雇人事宜,最终选定家政人员于某,当日家属向该公司转账1500元服务费。次日,王某之子(甲方)与某家政公司(乙方)、于某(丙方)签订《家政服务三方合同》,约定服务项目为住家保姆,周期自2025年4月9日至10月8日,客户服务费1500元,家政员工资55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有权追究因丙方过错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向丙方要求经济赔偿。合同签订后,于某入住王某家,对其进行护理。
于某陈述,2025年4月24日早,其给王某老人喂食早饭,先喂食了四个大虾,后开始喂食蒸熟的切块胡萝卜,在喂食胡萝卜的过程中,发现王某出现了吞咽困难的情况,故对王某老人采取了急救措施,后求助邻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家属提交的家中监控视频显示:6时29分,王某平躺在床上,于某开始喂食早饭。6时31分,于某向王某嘴里喂蒸制胡萝卜块后,王某出现不适症状。于某检查其鼻腔并喂水试图缓解。此后十分钟内,于某对王某实施了翻身、敲击后背、按压胸腔、抠取食物等措施进行急救,并在急救无效的情况下,多次对王某喂水。6时42分,于某出门向邻居求助。6时43分邻居前来帮助。6时45分,邻居拨打120急救电话。7时,急救人员抵达现场。院前急救病历显示,从王某气道取出一块胡萝卜,诊断为临床死亡,气道异物窒息可能,标注 “车到现场已死亡”。
当日7时30分,王某家属向派出所报警。报警内容记载:2025年4月24日7时30分许,我单位接到报警称,一男性在被其保姆照顾时因喂食导致窒息死亡。民警来到现场,经查死亡人员王某,男,86岁,被120急救后确认因窒息导致死亡,保姆于某在给王某喂食早饭,王某吞咽胡萝卜块(1-2cm大小)时,因无法吞咽造成王某窒息,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保姆存在过错赔偿20万余元
家政公司赔偿1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本身为卧床老人,喂食属于于某护理工作的一部分,于某作为专业人员,应该知道老人年纪大,容易发生危险,故需要更加细心的护理与照顾。监控视频显示,于某在王某平躺的状态下给其喂食早饭,本身即存在极大的危险,还连续多次向其口中填塞食物,可见于某缺乏基本的护理常识。在王某发生不适后,虽然于某采取了多种方式欲实施急救,但从视频监控中可见,于某在采取按压胸口、侧翻扣背等措施均无果的情况下,多次对王某进行喂水,且在时隔十几分钟后才由邻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间,导致王某最终因气道异物窒息死亡,于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的家属与于某通过某家政公司的介绍建立雇佣关系,于某虽以其个人名义直接向王某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但在《家政服务三方合同》中约定,某家政公司在服务期间向原告提供售后保障服务,包括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背调、更换、管理及保障等相关服务,虽然于某持有高级护工证,且某家政公司陈述在于某上岗前进行了岗前培训,但从事发前于某的喂食方法到事发后于某的处理方式看,于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某家政公司的培训并未使其达到专业的水平,存在培训及选任不当的过错,应承担与之行为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家政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王某家属主张的合理损失共计346397.63元。按责任划分,于某应承担损失207838.58元,某家政公司应承担138559.05元。因某家政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10万元,扣除某家政公司已支付的2万元,某家政公司还应支付18559.05元。
一审法院判决:于某赔偿207838.58元;某家政公司赔偿18559.05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0万元。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某家政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医院的公章,盖下去的是诊断,抬起来的是人命。
八年前,济南裴先生带八十多岁的爷爷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做CT。当天拿到的报告写着“肝血管瘤”——良性的,家属放了心,带老人回家。
次年,老人身体扛不住,换家医院再查:肝癌。不久,去世。
八年后,裴先生偶然得知一个医学常识:肝血管瘤不会恶变为肝癌。他回到千佛山医院,重新打印了那份报告。
报告上的诊断意见变了。
从“肝血管瘤”变成了“怀疑肝癌”。报告出具时间,也从检查当天变成了检查次日。
裴先生报告上的诊断意见起初是“肝血管瘤”
也就是说,八年前医院其实已经怀疑是肝癌了。但家属拿到的是另一份报告。
八年。没有一通电话,没有一条短信,没有人告诉这个家庭:你们的诊断改过了。
医院后来的回应很轻——“取报告太早”“未及时通知”。
一个老人带着“良性”的诊断活了一年,错过了可能救命的窗口。
这件事放在医疗数字化的背景下,有一个问题绕不过去:当处方已经全程留痕,CT报告为什么还是“黑箱”?
报告上的诊断意见变成了“怀疑肝癌”
处方从开具、审核、调配到发药,每一步有签名、有时间、有系统记录,谁开的、谁改的、谁发的,一查一个准。开错处方像签错合同,白纸黑字双方各持一份,改不了。
CT报告呢?影像科内部操作,改了就是改了。患者拿到的,永远是最终打印的那张纸。中间改过什么、谁改的、为什么改,患者无从知晓。
说白了,处方有“链”,报告无“锁”。
开错处方,患者手里的那张纸就是证据。改CT报告,更像把一张纸扔进碎纸机,再打印一张新的——连当事人都不知道内容换过。
报告上的诊断意见变了
这就是裴先生八年后才发现真相的原因。
如果哪天系统升级、数据“迁移”一次,老报告“格式化”一次,普通患者还能发现吗?
一个老人被误诊,他失去的是命。一份CT报告“穿越”,家人失去的是真相。
制度层面不是没有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要求,电子病历修改必须留痕——改了什么、谁改的、什么时候改的,都要记下来,原记录不能丢。
裴先生称去医院补打报告
可现实是,处方这条线管住了,CT报告那条线还松着。
解决办法不复杂:所有医疗文书纳入同等追溯体系。
修改报告必须留痕,更改诊断必须通知患者,原始版本必须系统锁定不可覆盖,责任必须落到具体的人。
否则,“终身追责”就只是对处方有效、对报告无效。问责制度如果只覆盖部分医疗流程,那剩下的监管空白,就可能要靠生命来买单。
肝血管瘤是常见良性肿瘤,不会恶变成癌症
如果今天不把这个漏洞堵上,明天还会有更多家庭在数年后才得知真相。
报告可以修改,生命没有“撤回”键。
医院的公章,盖下去容易,抬起来难。难的不是纸张的重量,而是敬畏生命、恪守制度闭环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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