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9日深夜,刘某、王某、雷某三名辅警巡逻返程时,在非管辖区域发现疑似酒驾的车主李某,三人将其带离现场进行处置。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三人暗示可私下处理,李某与母亲通话后情绪失控冲向路面,被过往轿车撞击当场身亡。
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刘某、王某、雷某在担任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期间,在非管辖区域违法查处醉驾并超越职权“以罚代刑”,且造成一人死亡。同时查明,刘某、王某、雷某利用自己或他人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对他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判决书显示,三人共涉案31起。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西壶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三人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系共同犯罪,数罪并罚,刘某、王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雷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人均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人共涉案31起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三名辅警查醉驾造成一人死亡
2023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雷某驾车巡逻,返回某队途经沁源县沁河镇李元街路段时,发现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停在道路中间影响通行,遂叫车主李某挪车。两车会车时,雷某发现李某涉嫌酒驾,三被告人遂将李某带离现场,前往某医院门前对李某涉嫌酒驾行为进行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王某、刘某告知李某构成醉驾,并向李某讲述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的不同处罚标准,李某多次向三被告人表示想私下处理。其间,王某向李某提供饮水,并提示“漱漱嘴”“缓缓”再吹气,后又对李某进行了多次呼气检测。之后,李某与其母亲手机通话。通话中,李某情绪激动。结束通话后,李某跑至医院门口右侧用头部两次撞击护栏,三被告人在对李某进行劝解时,李某突然跑向路面,与康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相撞,当场死亡。
2023年6月10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91mg/100ml,康某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同年7月14日,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康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除上述案件,判决书还载明,刘某、王某、雷某利用自己或他人职务便利,为酒驾、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遮挡号牌、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人员违规处理违章,帮助其规避处罚。三人涉案30起,单笔收受他人金额1000元至8000元不等,违法所得由三人进行分配。前述案件中,绝大多数违法行为未被依法追究,仅1起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刘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4600元,个人非法所得17949元;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600元,个人非法所得20204元;雷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000元,个人非法所得18847元。
三人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雷某身为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在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处理公务,超越职权处理无权事项,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人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系共同犯罪。
刘某、王某、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三人行为构成受贿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刘某、王某、雷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三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可以从轻处罚;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雷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7949元、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204元、雷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88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刘某、王某、雷某的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执法记录仪三台、电源适配器一个,返还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附卷的联通电话卡一张,返还刘某。
延伸阅读
为了要二胎,时年40岁的胡薇和丈夫开始尝试试管婴儿技术。准备了近三年,好不容易有了胚胎,但一切努力都在一场车祸中毁于一旦。
至今,胡薇仍记得2023年12月28日事发时的情形。当天上午8时11分许,自己正在江西吉安安福县枫林桥北路口附近的人行道上行走,突然一辆小车从对向车道撞来,将她撞成重伤并截瘫,至今卧床。驾驶这辆小车的是时任安福县公安局平都派出所政治教导员张胜,在这场事故中,另一名骑电动车的路人朱雯也遭到撞击,不幸当场死亡。
2023年12月28日事发现场图片(受访者提供)
2026年5月27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25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
6月1日,伤者胡薇的丈夫赵力向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正式提交了抗诉申请。
1日,极目新闻记者陪同赵力前往安福县公安局及平都派出所时获悉,肇事者张胜在案发后已被停职停薪。近日,其案件一审宣判,但因被告人享有10日的上诉期,目前相关部门正等待判决生效,“若判决最终生效,将按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届时将对张胜予以开除处理。”
两秒内两次撞击,两个家庭坠入深渊
“我准备了近三年,为了要孩子打了无数针,肚子和屁股都打成蜂窝状了,好不容易有了胚胎,但一切努力都在那场车祸中毁于一旦,”胡薇至今清楚记得,事发当天,她正要从县城赶往吉安市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为试管婴儿胚胎移植手术做最后准备。
从2020年下半年起,胡薇便和丈夫赵力开始调养身体,准备要试管婴儿。2023年12月中旬,他们终于盼来了好消息,医院告诉他们试管婴儿胚胎培育成功,很快就可以进行移植手术。
事发当天胡薇正准备去医院做术前检查,她记得自己是上午7时50分左右出的门,原本计划9时30分前抵达医院。因住处距医院近60公里,她叫了一辆网约车,后应司机要求到小区对面等车。8时许,当她在沿河北路文化公园北侧人行道旁等待时,张胜驾驶的车辆高速冲了过来,将她撞至昏迷。整整14个小时后,自己才苏醒。当天上午9时许,丈夫赵力接到交警电话,赶到安福县中医院后,又紧急将她转往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
胡薇当时的诊断书和手术记录单(受访者供图)
诊断证明书及手术记录单显示,胡薇当时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胸髓损伤并截瘫,胸椎、颈椎、肋骨、骨盆等多处骨折。
三年来,胡薇辗转了多家医院接受治疗,还曾到北京求医。安福县中医院于2026年6月出具的疾病诊断书显示,胡薇因损伤严重、长期卧床,神经损伤引起终身损伤水平以下疼痛,免疫力低下,需终身加强营养支持,需2人24小时长期终身护理,大便依赖开塞露,小便需终身间歇导尿。
胡薇身上留下的疤痕
她的左胳膊上,一道长长的疤痕触目惊心;背上、腿上,随处可见打钢板后留下的印记。后脑勺曾被生生刮去一层皮,如今虽已萌出新的毛发,伤痕依然清晰刺目。
胡薇被撕裂的头皮至今仍未完全恢复
赵力说,除了日常医护开销,碘伏、导尿袋、开塞露等医护用品都是成箱成箱地买,这些花费都需要他们自己承担。目前保险公司已支付医疗费80余万元,剩余保险赔偿80余万元,但相较于未来漫长而高昂的治疗与护理费用,仍远远不够。他和72岁的岳父是主要照护者,白天每隔两小时就要为妻子导尿,晚上要为妻子翻身、拍背,“基本没法睡觉”。此前他们请过4名护工,均因劳累过度辞职。
成箱买的医护用品
“我之前每天都坚持跑5公里,想让自己精神点。”赵力顿了顿说,“得打起精神,这场仗,没那么容易。”
当年,不幸被撞的还有刚送完孩子上学,戴着头盔正骑车回家的朱雯,两场相撞相差仅两秒。在巨大的冲击力下,朱雯当场死亡。朱雯的母亲得知噩耗后人就崩溃了,被送往医院输液治疗。朱雯的大舅说,外甥女生前极为孝顺,她母亲至今难以走出悲痛。
事发路口无红绿灯,事后加装护栏
2026年6月1日,极目新闻记者重返事发地沿河北路与凤林桥交界处发现,该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如今道路中间已设置防护栏,禁止直行和左转,车辆仅能右转上桥。
事发路口已设立防护栏(极目新闻记者现场拍摄)
周边多位商户介绍,2023年事发时,路口并无防护栏。事发后,这里不仅设置了防护栏,还划了一条独立的非机动车道。凤林桥连接安福县城区,人车往来频繁。十字路口没有限速标识,但斑马线上有“车让人”的标识,大多数车辆右拐前都会减速慢行。
沿河南路“限速20”标识
在凤林桥另一侧的沿河南路,多个路段有“限速20”的标识。
事发前监控摄像画面及车速鉴定
据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2025年11月3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张胜2023年12月28日8时11分通过路口时,行驶速度为72km/h。
肇事者张胜与死者朱雯均住在浅水湾三期,这个小区距事发地仅约一公里。胡薇则住在浅水湾一期。赵力称,事发后不久,张胜一家搬离了小区。
6月2日,极目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张胜家属,对方得知记者来意后直接挂断电话。
肇事者获刑一年二个月,伤者家属提出三点疑问
2026年5月27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25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
极目新闻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归纳了两个争议焦点,并逐一作出回应: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张胜不具备驾车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所以根据审理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张胜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且伤者另有五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虽已赔偿死者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但伤者胡薇的损失未获全额赔偿,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社会关系尚未完全修复,故不宜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法院认定张胜有自首情节(事发后留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死者近亲属及伤者部分损失,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判决书显示,案发后,张胜支付朱雯近亲属丧葬费等共47350元,预交胡薇医疗费、陪护费共157000元。庭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朱雯近亲属与张胜以及张胜投保公司一致确认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朱雯近亲属损失共计1484141元(其中死亡赔偿金911080元、丧葬费4737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9419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财产损失1500元),张胜已赔偿丧葬费45200元,保险公司已赔偿死亡赔偿金911080元,剩余损失527861元一致同意由保险公司赔偿。另外,张胜配偶向朱雯近亲属代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谅解。
对于法院的判决,伤残者胡薇的丈夫赵力提出了三点疑问:
首先,公职人员涉案,是否应异地管辖?赵力认为,张胜案发时任派出所政治教导员,办案机关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应当整体回避。他曾被告知案件将移交永新县办理,但外出工作一段时间回来后,发现案件仍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他多次口头申请异地办理未获采纳,2026年5月8日他向法院递交异地审理申请书,希望由吉安市以外或市内其他县区法院审理,被法院告知“本地事由本地办理”。
其次,刑事公诉开庭,为何未通知重伤被害人?该案由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朱雯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胡薇、赵力因对罪名定性有异议,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赵力表示,2026年2月一审开庭时,朱雯家属均到庭,但法院并未通知他们。案件未当庭宣判,至5月底再次开庭宣判时,仍未通知他们。直到宣判次日,法院工作人员才到病房宣读判决书。
对此有律师指出,刑事公诉案件中,即便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开庭时也有义务通知被害人到场。
再次,赵力认为,妻子伤情应判定为重伤一级,而不是重伤二级。
损伤程度司法鉴定(受访者提供)
刑事判决书认定,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肺挫裂伤并手术肺楔形切除)。但赵力指出,2024年3月22日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中,并未体现胡薇脊髓损伤并截瘫这一关键情况,认为伤情应属重伤一级。有司法鉴定机构人士透露,伤残鉴定应在病情稳定6个月后进行,类似于脊髓损伤等神经性损伤若未满6个月,不宜出具最终鉴定意见;若确已构成截瘫,应评定为重伤一级。
律师称量刑在法定幅度内
6月1日,极目新闻记者陪同赵力前往安福县公安局及平都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肇事者张胜在案发后已被停职停薪。近日其案件一审宣判,但因被告人享有10日的上诉期,目前相关部门正等待判决生效,“若判决最终生效,将按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届时将对张胜予以开除处理”。
对于本案中的争议点,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本案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负全部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院判处一年二个月,属于法定量刑幅度内,且因自首、部分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而趋轻。
关于管辖争议,付建认为,侦查主体是交警部门,与张胜所在的派出所分属不同序列,单纯以“同属公安系统”为由要求回避缺乏直接法律依据;若有证据证明存在徇私枉法,可向中院申诉。关于抗诉前景,他分析,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未必存在明显错误,二审改判空间相对有限。
广东哲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俊哲则认为,虽一年二个月在法定幅度内,但结合伤者截瘫卧床的极端严重后果,量刑存在偏轻之感。法院若以“赔偿谅解”“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从宽,必须审慎核查赔偿是否足额到位、是否确有真诚悔罪等,否则可构成抗诉理由。
马俊哲表示,公职人员犯罪并不当然适用异地管辖,但“本单位侦查本单位人员”难以消解“同事审同事”的疑虑。依据有关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对“情况特殊”案件有权指定异地管辖,本案后果严重且行为人系公安系统干部,具备提级监督或指定管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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