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的一例刑事判决书,一对离婚夫妇在家中发生言语冲突,女方抡起锄头砸向男方的蔚来汽车,造成1.48万余元损失,最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起案件的被告人叶某,初中文化,龙门县本地人。2026年2月24日,她和被害人某甲在龙门县的家中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情绪上头的叶某走到车棚,抄起一旁的铁质锄头,对着某甲停放的蔚来汽车猛砸,前后挡风玻璃、车头引擎盖均遭损毁。经专业鉴定,车辆损失价格达14835元。同年4月10日,叶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随后被书面传唤到案。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叶某提起公诉,认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多项从轻辩护意见:称叶某有自首情节,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先激怒被告人,存在一定过错;叶某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表示愿意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叶某系被民警抓获后传唤到案,无主动投案意愿,不构成自首;其他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6月25日开庭当天,叶某家属主动向法院预交了14835元,全额覆盖被害人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预交赔偿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辩护人提出的判处拘役或缓刑的意见,与叶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未予采纳。随案扣押的铁质锄头不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叶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26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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