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9月17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发布《福田香蜜湖城市轨道交通22号线一期工程“3·29”一般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3月29日11时20分许,深圳市福田区城市轨道交通22号线一期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40万元人民币。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并冒险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而导致的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据了解,事发项目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22号线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22101标土建二工区,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地铁咨询监理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四局”)。其中钢套筒拆除作业专业分包给广东恒凯建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恒凯公司”),砂浆清理作业专业分包给广东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三鸿公司”)。
事发经过工人冒险进入危险作业区域,遭坠落砂浆块击中身亡
据调查报告披露,本次施工主要包含钢套筒构件拆除吊运、固结砂浆层清理两大环节,工艺要求“拆除一块、清理一块,清理完毕再向前继续拆”。2026年3月28日,恒凯公司班组已完成事发区域部分钢套筒构件拆除作业,三鸿公司同步完成对应区域砂浆层清理。
3月29日上午8时许,恒凯公司班组在项目某某站南基坑负三层,开展钢套筒筒体3顶部首块钢构件的拆除作业,9时许完成拆除及吊运,随后三鸿公司班组进场清理顶部砂浆层,9时30分许作业完成。此后双方依次推进筒体3东侧、西侧钢构件拆除与砂浆清理作业。10时50分许,恒凯公司完成筒体3西侧第三块钢构件底部螺栓拆除后,将西侧地面作业区域移交三鸿公司,但恒凯公司班组并未撤离,仍在原区域继续开展拆除及吊运作业。
11时许,三鸿公司班组因到午间下班时间离开施工现场,计划下午复工后继续开展砂浆层清理作业,离场前未对恒凯公司在接收区域内的违规作业进行有效制止与劝离。11时15分许,恒凯公司完成筒体3西侧钢构件的拆除与吊运,因三鸿公司班组已下班,对应位置的固结砂浆层未能及时清理。
11时20分许,恒凯公司班组员工正在收拾工具,准备下班。班组员工张某和张某雨在钢套筒临时铁架工作平台上突然听到“砰”的一声。两人立即看向声响处,发现距铁架工作平台约5米的盾构管片环旁,杨某趴倒在走道上,下半身被从盾构管片环上掉落的砂浆块压住。
张某和张某雨迅速从铁架工作平台爬下,赶至事发地点,徒手清理压在杨某身上的砂浆块,并将其救出。救出时杨某意识是清醒的,在盾构机旁边坐了十几分钟。与此同时,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赶至事发现场。现场人员将杨某抬至地面后,由恒凯公司将杨某紧急送往深圳市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分院进行救治。后因伤情危重,深圳市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分院要求转送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杨某被转至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继续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情况多方安全管理缺位,相关单位及人员被追责
根据现场勘查、资料调查、相关人员询问访谈,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下——人的不安全行为:一是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杨某在中午下班准备撤离作业现场时,冒险进入西侧管片环砂浆层拆除作业的危险区域,被突然失稳崩塌坠落的砂浆块击倒。二是违规作业。恒凯公司和三鸿公司作业人员未按照《钢套筒、负环管片拆除安全施工技术交底》中“拆除一块、清理一块,清理完毕再向前继续拆”的工艺要求以及《钢套筒安拆与砂浆清理作业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中“严禁钢套筒安拆与清理作业同步交叉进行”的作业原则开展作业。
物的不安全状态:一是护栏缺失。西侧管片环砂浆层拆除作业的危险区域未设置警戒隔离防护栏杆。二是砂浆失稳。环状砂浆层的整体性被破坏,筒体3西侧构件的拆除使西侧管片环砂浆层失去了有效支撑,处于不稳定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集中为两点。一是施工组织不合理,恒凯公司在移交钢套筒西侧作业区给三鸿公司后,未按规定停工撤人,仍违规进行筒体3西侧钢构件拆除吊运作业;二是安全责任制未落实,三鸿公司接收作业区域后,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恒凯公司违规作业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与劝离。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建议。针对涉事企业,广东恒凯建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广东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日常管理不到位,建议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在人员追责方面,死者杨某违规冒险进入危险作业区域,是事故直接责任人,但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调查组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恒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项目经理肖某娟、副经理张某恒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其中肖某娟建议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相关资格;恒凯公司项目安全员高某城未及时制止现场违规作业,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三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毛、项目经理李某慧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作业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其中李某慧建议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相关资格;三鸿公司项目安全员胡某林未及时制止现场违规作业,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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