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在下午配送完订单后,
因身体不适回家休息,
后于当晚猝死。
然而,
保险公司以其不在工作岗位为由拒赔。
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
近日,
该院依法办理了这起
外卖骑手猝死保险理赔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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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猝死理赔遇阻
检察院介入维权
12月27日,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办理了这起外卖骑手猝死保险理赔纠纷案。
周某某的儿子成某某系外卖众包骑手。2024年7月9日下午,成某某完成最后一单配送后,因身体不适匆匆返家休息。当晚,成某某在家中被发现意识丧失,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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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在从事骑手工作期间投保了“新职伤”骑手综合险。上述保单条款中明确载明,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猝死保险金。可当周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却答复:“死亡地点在家中,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约定,不予赔付。”
检察官:
不能简单割裂其与工作之间的关联
2025年7月,申请人周某某攥着一份拒赔通知书走进静安区检察院,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寻求帮助。
周某某全靠儿子赡养,成某某的突然离世让她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检察官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保险合同纠纷,更关乎一位劳动者猝死后其唯一遗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关乎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质维护。经初步审查,检察官认为周某某作为独居老人,文化水平低、缺乏诉讼能力,且生活陷入急迫困难,其确实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2025年7月8日,静安区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
随后,检察官迅速展开工作:
■一方面,为周某某提供精准法律援助,帮助其梳理诉讼思路、明确权利义务、引导证据收集;
■另一方面,针对其举证能力弱、调取客观证据存在困难的情况,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
检察官认为,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与新就业形态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概念具有弹性化和延伸性特点,骑手在连续接单配送后,返家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不能简单机械地割裂其与工作之间的关联,保险公司仅以死亡地点在家中为由拒赔,有失公允,周某某的诉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同时,周某某作为成某某法定继承人,其具有适格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作为本案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7月10日,静安区检察院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周某某保险金并即时履行完毕。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新浪微博等
本期编辑:凌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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