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做生意收到的货款,突然就成了‘赃款’,银行卡被冻结至今……”近日,西安某材料公司负责人陈先生感到很委屈,公司在一次贸易中,因买方涉诈导致公司公户限额、法定代表人银行卡被冻结,虽全力“自证清白”希望查明真相,但账户何时解冻仍是未知,企业经营面临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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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货款成“赃款”

交易后账户突遭冻结

陈先生介绍,公司成立于2025年4月22日,经营业务包含聚丙烯等各种材料的销售。11月4日,一位客户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公司,称要采购聚丙烯原料,并添加了他的微信。双方经过数日正常的询价、比价,于11月10日达成交易——购货方刘伟(化名)向陈先生个人账户支付15万元货款,购买共22吨“聚丙烯宁煤2500HY”产品。

“收到货款后,我们立即从郑州仓库锁定货源,办理了提货手续。整个交易过程,双方沟通顺畅,我并未发现异常。”陈先生说,此过程他保留了完整的聊天记录、语音录音、购销合同、转账凭证、提货单据等证据。

2025年11月11日下午6时许,买家自行叫车把货从库房提走。此后不到5个小时,陈先生收到银行发来的交易异常提醒短信,“我当时不确认是哪一笔款,买家的微信还可以沟通并能联系上。第二天早上我才在公安部门了解到是这笔资金,那时候货已经被卸了。”陈先生说,用于接收货款的个人银行卡被浙江湖州公安冻结,据了解是因涉诈,其公司对公账户也遭到银行限额,支付受限。

派出所:案件正在跟进处理和调查

在排除涉诈嫌疑后会解冻账户

陈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事发后,担心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其立即前往冻结地派出所——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龙溪派出所说明情况,并做了详细笔录,提供了从客户询价、付款、发货到货物出库的全流程证据,“全力证明这是一笔真实贸易,自身也是诈骗行为的受害者。”事发后,买家刘伟联系不到,信息不回、电话也不接,从办案民警处获悉,这位买家疑是电诈分子。

“2025年12月5日,我收到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反馈,对方表示已初步认可我们提供的证据,并表示将在2026年1月前往西安办理解冻手续,当时我听后心里也踏实了,便没再去打扰民警办案。”陈先生说,直到近期公司经营确实遇到困难,他实在无法等下去,联系冻结地派出所后,民警告知账户需等待案件侦破、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才能解冻,“这一说法意味着解冻之日变得未知,我已经等了两个多月,企业经营恐陷入停滞。”

“账户被冻结,公司资金流恐将断裂、业务停摆,目前确实很着急。”陈先生表示,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也用于公司项目储备和日常运营,冻结举措已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作为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他理解并支持警方打击犯罪,但也恳请相关部门查明后能尽快解冻。

1月7日下午,记者联系到龙溪派出所,接电民警表示,账户涉及诈骗资金,此案件正在跟进处理和调查,在排除涉诈嫌疑后会解冻账户。对于目前案件的进展和流程情况,对方表示需让办理此案件的民警回电。

面对陈先生提供的公司收款账户

对方主动提出“私对私吧”

1月7日下午,陈先生向记者陆续提供了从客户询价、付款、发货到货物出库一级公司日常订单流水等相关证据。其中,在陈先生与疑似电诈分子买家的聊天记录中显示,对方要求货物为聚丙烯宁煤2500HY,面对陈先生提供的公司收款账户,对方主动提出“私对私吧,我这边也想避税”,要求陈先生提供私人账号用于打款。11月10日,陈先生个人账户收到对方打款15万元。

“我和派出所确认就是这笔款引起冻结后,我尝试联系购买人,但已经再也无法联系上……”陈先生说,自己是第一次遇见这样的情况,在他看来这就是一笔很正常的贸易,完全没有防备,没想到会带来这么大的麻烦和危机。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此次所销售的聚丙烯宁煤2500HY,属于化工原料,在市场上流通广泛,不法分子收到货后,可能已经低价销赃。

律师说法

如何推动案件在依法办案

与减少对企业不当损害间取得平衡?

与陈先生类似的遭遇在全国多地也有发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公安机关对涉案资金账户的冻结,本质是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措施,其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与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

上述案件中,公安部门因涉案资金流向陈先生账户,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符合该条规定的权限基础。但需明确,冻结的范围应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进一步强调,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若陈先生所述属实,陈先生已提交完整的聊天记录、购销合同、转账凭证、提货单据等证据,证明交易真实合法,且对买家涉诈情况不知情。若警方已初步认可上述证据,却仍以“案件侦破、抓获犯罪嫌疑人”作为解冻前提,显然超出了法定权限边界。

“当前电诈洗钱案件中,警方为切断资金链条、挽回被害人损失,往往对资金流向的末端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可能忽视善意企业合法权益,导致‘打击犯罪’与‘保护营商环境’形成冲突。”赵良善提到,为推动二者平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强制措施的实施应以实现侦查目的为必要限度,尽可能减少对无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损害。比如审查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市场惯例,是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等。

2.区分冻结,对于已初步证明交易真实的企业,不采取全额冻结,仅对涉诈资金对应的金额进行冻结,保障企业其余资金正常流转;对确需全额冻结的,应明确冻结期限,避免无期限冻结。

3.建立冻结“72小时初审”机制。主办单位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完整交易证据后,须在三日内完成证据核查,出具意见,确认系善意取得的,立即解除冻结;对证据存疑的,书面告知企业补充材料的期限与要求,确属涉案的,依法继续冻结并说明理由。

4.搭建冻结申诉平台。企业可通过平台提交申诉材料、查询案件进展,平台负责统一分流、督办至冻结地警方,降低维权成本和压力。

5.完善担保替代机制,允许善意企业提供等额担保(如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等),申请临时解冻账户。

6.完善救济监督途径,明确检察机关对刑事冻结措施的全程监督职责,对于违法冻结的,依法进行受理和监督。

不知情下收的钱,

法律意义上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赵良善进一步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陈先生对涉诈货款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陈先生与买家沟通过程无任何串通、协助转移资金的行为,符合‘善意’的认定标准,单价与市场价格6600元/吨相近,不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形,属于‘合理价格转让’,并已经将货物交付完毕。”赵良善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因此,若认定陈先生构成善意取得,其收取的货款属于合法财产,公安机关不得追缴,陈先生无需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应由犯罪分子承担赔偿责任,而非陈先生。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需尽快查明真相,保障正常商家的权益。

企业应严格核验交易对象身份,

确保交易真实性可追溯

赵良善提醒,企业应严格核验交易对象身份,坚持公对公转账并依法开具发票,避免因财务不规范陷入法律风险。对大额交易要求分阶段支付,如预付款+尾款模式,降低资金风险。除此之外,还应保存完整交易证据,确保交易真实性可追溯,一旦发现交易对象失联、货物被低价销赃等异常情况时,立即报警并申请货物保全,避免“钱货两空”。

在申诉渠道上,可向开户行申请获取《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机关、案号、冻结理由、冻结期限等关键信息;向冻结地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诉书;若公安机关逾期未处理或驳回申诉,可向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冻结地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要求检察机关核查冻结措施的合法性;对复议结果或检察监督意见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法冻结决定。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