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男子耿某通过短视频平台认识了“00后”女生齐某(化姓),二人线下相约吃饭、看电影后,耿某表示希望和齐某发展为恋人关系,但是被齐某明确拒绝,只“希望双方慢慢相处”。同年3月,在女生齐某参加面试过程中,耿某借机与齐某入住同一家酒店,但齐某明确要求分别预订房间,并各自支付了房费。但男子耿某在一天早晨以送早饭为由进入了齐某房间并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法院一审判决书中了解到,一审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男子进入房间性侵女生获刑3年半
男子与女生住同一酒店不同房间
男子借送早餐之际进入房间性侵女方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被告人耿某与“00后”被害人齐某通过抖音相识并互加为微信好友。其后,耿某与被害人曾相约见面吃饭、看电影。耿某在聊天中对被害人亲昵称呼并表示希望发展恋爱关系,被害人齐某明确拒绝,希望双方慢慢相处。同年3月,齐某计划到异地的学校参加面试,并打算在第二天返回,耿某随后购买了二人的往返高铁票,被害人齐某将其本人的车票款转给了耿某。
当年3月2日上午,耿某陪同被害人到达某学校,在被害人齐某参加面试期间,耿某在附近酒店预订了一间大床房,并告知被害人酒店地点,被害人表示酒店离第二天上课的地点远,于是耿某把预订的大床房退订。齐某面试结束后,二人来到商旅酒店,耿某再次提出与被害人预订一间房同住,齐某予以拒绝,于是二人分别预订房间入住,并各自支付了房费。而当日晚8时至12时期间,耿某数次到被害人房间外敲门、长时间逗留、徘徊,欲进入齐某房间,均被齐某拒绝。
法院还查明,同年3月3日上午,耿某借给被害人齐某送早餐之机进入其房间,不顾被害人的拒绝和反抗,实施性侵行为,过程中齐某反抗无力提出要喝水,耿某取走齐某的房卡,回自己房间取饮料等后,用房卡开门返回被害人齐某房间,并继续实施性侵行为。被害人因持续叫喊等,耿某停止侵犯行为,离开被害人房间。当日,齐某上完课后与耿某共同返回。
齐某回到家中后,意识到其被耿某性侵,于同年3月4日至派出所报警。同年3月5日,被告人耿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5年。
法院:
女生不存在诬告陷害对方的可能,男子一审获刑
一审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和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耿某提出其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耿某无罪的相应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耿某与被害人相识时间不长,耿某曾数次提出与被害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均被齐某明确拒绝,希望双方慢慢相处。齐某虽邀约耿某陪同来沈阳,但从齐某自担出行及食宿费用、拒绝与耿某同住、拒绝耿某进入其房间等行为表现反映出,齐某与耿某交往不深,对耿某存在防卫心理,排斥与耿某亲密接触。相反,耿某在事前准备避孕套、预订一间房、到齐某房间外敲门、长时间逗留等行为反映出,耿某一直在为达到与齐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创造条件和机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齐某的陈述、被告人耿某的供述及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事前耿某与齐某并未建立恋爱关系,在耿某向齐某发出性请求后,齐某不接受与耿某发生两性关系。
事中,耿某借送早餐之机进入齐某房间后,不顾齐某的反抗,以身体相压制对齐某实施性侵犯行为。在齐某基于自然生理原因完全丧失反抗能力,不知反抗的情况下,耿某趁机与齐某发生关系。上述事实,被害人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清晰、稳定,被告人耿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亦能对前述事实予以印证。
事后,齐某因身体产生不适,情绪异常。耿某对齐某进行安慰、向其道歉。上述事实,有双方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耿某自行制作的备忘录予以证实,能够证明耿某具备基本的性常识,对与齐某发生实质性性行为存在明确认知,本案已达到既遂标准。
齐某回到家中意识到自己被耿某性侵犯,在第二天先拨打报警电话,后自行来沈阳报案,警察通知其父母到沈阳将齐某接回,路上齐某情绪低落、哭泣、不说话,上述事实有相应的书证及齐某父母的证言予以证实,齐某被性侵后的表现和报警行为符合其生活阅历、性格特点,不存在诬告陷害耿某的可能。
一审法院认为,综上,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且已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证明耿某违背关某某意愿,采取暴力和其他手段强奸关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对被告人耿某否认强奸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耿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延伸阅读
备受关注的“检察官父亲为子辩护”迎来新进展。
刘志军曾任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此前,因其为涉嫌强奸两未满14岁幼女的儿子刘某赟担任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而引发关注。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二审维持强奸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
11月,刘志军收到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本院院长发现本案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12月19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开庭审理。刘某赟的母亲杨双菊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庭审持续约四个半小时,当庭未宣判。
刘某赟被控强奸两幼女 图/受访者提供
同步录音录像无声
“90后”的刘某赟是永州市蓝山县某镇卫生院的医生。检方指控,他与两名通过网络结识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案发时两人均未满14周岁。
据起诉书记载,2023年9月21日,刘某赟与出生于2009年10月的来某某相约于江华县某酒店见面,共处一室至次日早晨。检方指控,在该酒店内,刘某赟与来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至于另一名中学生廖某某,她出生于2010年2月。检方指控,刘某赟与廖某某于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酒店共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根据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024年8月,江华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刘某赟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认定清楚、定罪准确,鉴于刘某赟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量刑偏重,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需要注意的是,强奸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缺乏第三方证明,在司法实践中高度依赖“口供”。
刘某赟始终否认与上述两幼女发生性关系。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作为刘某赟辩护人的刘志军指出,公安机关对来某某的询问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刘志军提出,来某某的四次询问中都没有声音,在首次询问中她还佩戴了口罩,不符合《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关于“录音录像声音、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被询问人面部应当清楚可辨”的要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对此,来某某母亲解释女儿戴口罩是因为“不太好意思,又不想让太多人知道长相”。江华县法院指出,虽然公安机关对来某某询问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存在无声音情况,但能够辨认当事人形态正常。二审法院回应称,四次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只有图像而无声音,系设备故障所导致,公安机关已作出合理解释。
来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终生心理康复费用、医疗费等共计215.2万元。一审判决显示,来某某因该事件出现割腕自杀倾向,被迫停学转学,并需要长期甚至终生心理治疗及辅导。刘某赟被判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86.24元,二审维持原判。
2025年11月,永州中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部分)
坚称无罪
杨双菊称,再审开庭前,江华县公安局补侦收集的证据是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下作出的。
补侦证据包括来某某的疫苗接种记录。一审判决书显示,刘志军认为来某某年龄虚假。来某某陈述的农历出生年月与医学出生证明不符,推测实际出生年份可能为2008年10月或更早。换言之,案发时已超过14岁。
杨双菊称,疫苗接种记录可用于推测来某某真实年龄,但该记录仅自2018年起开始登记,“2018年前为补录,信息来源标注的是不详”。
另一被害人廖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样存在争议。
二审判决书显示,廖某某的四次询问中,三次是应廖某某及其家属要求,在廖某某家中进行,未同步录音录像,余下一次全程录音录像中,廖某某对刘某赟的外貌特征描述为“黑发寸头、戴眼镜、圆脸、身高170厘米”。
“除戴眼镜外,其他三个特征都不符合,我儿子的发型不是寸头,脸型是瘦长脸、马脸,身高是180厘米”。刘志军认为,廖某某的陈述与刘某赟实际的外貌特征存在矛盾,说明廖某某根本不认识刘某赟。
二审法院指出,廖某某对刘某赟身高的描述与其实际身高存在差异,与其系未成年人且距离事发时已有七个多月,存在记忆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认知特点。
由于刘某赟与廖某某通过微信号联系,且有多次转账记录,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是否一致也是本案再审关注的问题之一。
杨双菊称,二审庭审中与刘某赟聊天的微信号显示了“开学初三”“明天中考了”的身份信息,但当时廖某某还是初一学生,证明刘某赟网上交往的人不是廖某某。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安机关恢复提取的刘某赟手机聊天记录中,廖某某指认出其与刘某赟3次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中所涉及的宾馆名称及房间号与刘某赟的开房记录、汽车行驶轨迹能够印证。一审庭审中,刘某赟供述其与廖某某见面时感觉她年纪很小。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刘某赟明知被害人廖某某系幼女而实施奸淫的犯罪事实。
对此,杨双菊称,江华县公安局补侦证据显示,刘某赟微信转账红包的接收人包括廖某乙,她出生于2007年,案发时读初三,“说明与刘某赟网上交往的人是廖某乙,不是廖某某,身份信息张冠李戴”。她坚信儿子无罪,“希望再审能够依法公正审理”。
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曾多次尝试联系两幼女家属,均未获得回应。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量刑,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