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发布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育

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6年1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指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以关爱学生为宗旨,符合教育规律,本着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目的实施,注重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三)措施适当。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个体特征、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四)保障权益。教育惩戒应当以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盟市、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完善教育惩戒监督、救济等工作机制;

(二)指导学校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建立严重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信息备案机制;

(三)指导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

(四)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核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行业企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支持、指导、监督由其主管的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五条 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学校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及时公布并进行宣传讲解;

(二)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相关培训,提高教师教育管理和育人能力;

(三)支持和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四)健全学生申诉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及时依法处理因教育惩戒引发的家校纠纷;

(五)建立家校协作机制,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第六条 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注重育人效果。教师应当重视家校沟通与合作,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

第七条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子女的身心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家长应当尊重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编辑:李 洋

校对:金华丰

审核:李臻昊 王芳

终审:纪杰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