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退休金这个月比之前有所增加,原来是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计发办法,第三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及以后发放100%。
简单举例:如果养老金按老办法是800元/月,按新办法是1000元/月,差额是200元。2024年补80元/月(40%),就是880元/月,2025年补60元/月(累计70%),就是940元/月,2026年再补60元/月(累计100%),2026年1月起每月按1000元发放。
江苏省企业职工
计发办法
一、计发办法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之和×1.2%;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2%。
二、有关事项
(一)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推算储存额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部分,用3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40%,第二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放70%,第三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及以后发放100%。
(二)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原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退休时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其高出部分按历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计算调整额,并参照前款计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三)原行业统筹单位移交我省管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具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