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公安局
关于开展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公民户口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西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阳泉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时限
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申报注销户口。特殊情况下,可由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死亡注销。
前期公安通过与卫健、民政、人社等多部门比对核实,已通知相关人员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请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尚未注销户口的死亡人员亲属,请见此公告后于2026年1月25日前,携带相关手续主动配合到死亡人员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3.能够证明死亡的下列文书之一:
(1)《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境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
(3)在国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5)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6)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
三、逾期处理及相关规定
根据《山西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死亡后亲属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公民死亡未申报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注销户口。
四、法律责任告知
1.对存在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通过虚报、瞒报等手段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2.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便民措施
1.如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注销户口的,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先行登记,事情终结后及时注销。
2.死亡人员亲属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人员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将根据死亡人员亲属的申请,为其提供死亡注销证明。
3.对于行动不便或有困难的群众,不能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业务的,居民可电话预约辖区派出所民警上门服务。
六、温馨提示
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为死亡公民注销户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近日派出所社区民辅警将上门入户核实死亡未销户人员相关信息,请广大居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工作,同时敬请已死亡未销户人员的亲属、好友、邻里见此公告后相互转告,感谢您的配合。
如有疑问,请联系当地公安派出所。
特此通告。
阳泉市公安局
2026年1月21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