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博上关注的一位博主那里,看到这件事。另一种“敲锣女”。

其实周末我也确实看到了相关新闻,“女教师校内宿舍病亡两天后才被发现,家属称其带病工作。学校:不知其带病返校,建议起诉”。事情由媒体报道了出来。家属认为元旦前带病工作,元旦后又带病返岗,学校也有责任。

学校则是表示不知道她带病工作,让家属起诉去。

最后记者采访家属,事情得到社会关注,以另一种形式报道了出来。

但现在家属却联系记者,说已经在和学校协商了,要求他们删除报道。当记者表示,正儿八经的公共事件,不是说你想删就删的之后,家属开始行使自己“当事人”的权力。

求助之前,千恩万谢,一口一个正义的记者。得到舆论关注后,开始和学校协商了,又倒打一耙,声称删除报道是自己的权力,也称媒体并没有帮到自己。这一幕,并不是第一次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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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得去讨论这件事本身了,没多少意义。下一次,同样的现象还是会出现,有一小撮人,他就这个尿性。

可显而易见的事,这种“白眼狼”行为,不仅严重的破坏风气,甚至也在破坏公共秩序。说简单点,下次谁遇到一件难事,记者和媒体都不敢帮助报道。万一到最后,又为了自己的利益,一锣砸在记者后脑勺上呢?

所以你可以说“常见”,但千万不要说“可以理解”。理解?我理解个锤子。一个不合理的行为,怎么会可以理解呢?

现在的情况是什么?

在一些仍在被报道的公共事件上,媒体是承担了公共风险的。但那小撮人,还依旧在按照“私人利益最大化”的标准行事。

这意味着什么?新闻俨然被当成了一次性交易。

比如上面事件中的前后逻辑,很简单:事情曝光前,家属是弱者,双方资源不对称,需要借助媒体去撬动权力或者机构。可一旦这个目标达成,进入协商或者赔偿的可控阶段,权力与机构的态度开始软化,家属就同样成了“害怕曝光的人”,因为他们害怕协商破裂:新闻继续存在,对他只剩风险,没有收益。

可新闻、公共监督,不是私人工具,报道更不该被理解为简单的“帮忙”。它是公共信息的记录,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现实中,几乎一大半的人根本无法理解和接受这个前提。

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你曝光,是为了帮我。你既然是“帮我”,那我现在说不需要了,你就该撤。

这怎么可能呢?按照这类逻辑,那上庭作证的证人,是不是再也不用接受辩方的提问?因为证人是我检方的,对我有利的证据已经提供,你再问下去,就要对我不利了。

新闻和报道,是帮“所有人”,是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追究的是公平、正义。全国有多少人,又有多少新闻机构?一个个的帮,帮得过来吗?我们凭什么认为,正好是自己能得到媒体和记者的帮助呢?

我举个例子,你把新闻或者媒体理解成消防员、消防机构,而不是你家雇来的保安。起火时,是你打的119,但消防员不是必须先为你家灭火。他们来,是因为这是一场公共火灾,可能蔓延、可能危及他人。他们需要以尽可能维护公共安全,消除火源的角度动手。更不会因为听你说“差不多了,别喷了”就停下来。

媒体报道,亦是如此,它是记录公共事件。只要事件真实,那么是否对你个人有利,并不是判断报道是否存在的标准。

也就是说,家属是有权利拒绝记者采访,可以选择沉默。但是当你提供了事实表达了诉求,且未限定“只在未协商前报道”,那么是无权要求媒体删稿的。这个应该很好理解,即那句耳熟能详的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我的一点理解,新闻,具有公共属性。公共事件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不再属于个人。比如一起交通事故被监控拍下来了,肇事方赔完钱后,能要求交警把监控删掉吗?再比如一份判决书已经公开,双方和解了,法院会因为“事情解决了”就把判决从档案里撤掉吗?

所以当事人无权也无法随意撤销公共记录。尤其是当报道的事实准确时,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媒体在这方面,也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以避免一次又一次的被敲锣女背刺。

另外,一次又一次的人性暴露后,其实记者们也得长个记性了,比如在这类事件的当事人接受采访前先告知对方,这是公开报道,一旦发布不可随意撤回。并且,也应尽量减少“帮你”、“替你讨说法”的说辞,以及拒绝那些不必要的感谢。强调“这是公共事件,不是私人维权服务”。

不多写了,收个尾:一个社会的公共监督,就像桥。很多人只在过河时感谢它,过河后就嫌它碍眼。

但我还是要提一句:桥一旦被拆,下一次涨水,所有人都要游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