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兵(笔名“天涯笔客”)

这是一起关于言论自由、公民监督权与公权力边界的标志性案件。

2月2日早上,“知名媒体人刘虎疑似被警方带走”的消息,引发全网关注。

甚至连境外媒体新加坡联合早报都报道了,可见该起事件引发的影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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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就对该起事件进行了警情通报。

通报称,前调查记者,知名自媒体人刘虎与其同事巫英蛟,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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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虎和巫英蛟涉嫌的诬告陷害罪,主要源于其1月27日发布于公众号“法与情”《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一文。

刘虎在文章标题中提到的“县委书记逼死教授”的说法,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教授、执业律师庹继光从校内家属楼十楼坠下身亡”一事。

这起发生于2021年1月18的事件,当初曾引发过舆论的关注。

刘虎在文章中引用当初的媒体报道信息称,庹继光在成都成华区青龙场、万年场的两套房子,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强拆。在那之前,相关部门对他断水、断电、骚扰围困。

文章还称,庹继光生前,曾多次实名举报主持拆迁工作的的主要领导,时任成都市成华区区长浦某某。

或许在房屋遭强拆,举报无果的情况下,庹继光选择了跳楼自杀。

这起自杀事件,当初不但引发了舆论的热议,还引发了公众的担忧。

试想一下,一个大学教授、律师在遭强拆后都救不了自己,何况普通人?

事件发生后,被庹继光多次实名举报,主持拆迁工作的成华区区长浦某某非但没有受到影响,反而被调往浦江县担任县委书记。

这,也是刘虎在文章标题中写下“县委书记逼死教授”这一说法的来源。

关于“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的说法,刘虎在文章中写了一个王老板的遭遇。

2020年,山西商人王先生被蒲江县政府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请来投资了一个叫"蒲江曦康·蒲谷月子中心"的项目。

刘虎在文章引述了王先生的说法称:县委书记浦某某与副书记蒋某某以“上任领导没有交接”为由,主导相关部门以“手续不全”为借口,对项目实施强制停工,冻结房产等措施,用于建设幼儿园,却不提购买或置换事宜,还威胁不给就强拆,这简直就是强盗行为。

文章称,项目停工后,直至目前还要面临“以危代拆、以违代拆”的报复性执法,项目停滞已持续5年,直接经济损失已超1200万元,企业濒临破产。

这,就是刘虎在文章标题中写下“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的依据和来源。

但也正是这个标题及所涉及的内容,成为了刘虎“诬告陷害”的罪证。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刘虎在文章中无论是“逼死教授”还是“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的说法,构成诬告陷害罪了吗?

站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会给出不同的答案。

站在庹继光家属的立场,庹继光之死,就是被曾经的成华区区长如今的县委书记浦某某逼死的;站在商人王先生的立场,其企业被损失1200万,濒临破产的结果,同样是被县委书记普某某为代表的一干有关领导逼迫导致的。

但站在县委书记普某某的立场来看,只要没有直接的法律证据,刘虎在文章中的说法,就是一种诬告陷害行为。

可大家也别忘了,每个公民都具有监督官员的权利。这个监督,包括实名举报等等,也包括舆论监督。

所以,刘虎在文章中的文字表达是否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边界,其书写的事实是否属于捏造事实,是下一步工作中,公检法三家需慎重考虑的事实。

一句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再来说说非法经营罪

刘虎和巫英蛟涉嫌的非法经营罪,大概率与其曝光文章过程中,收取了当事人一定“稿费”有关。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所列的情形有:(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按照刑法所列的这些条款,就算刘虎收取了一定的稿费,前三条好像和“非法经营罪”都没有关系。

问题出在第四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上。

这个条款,被称为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也被法律界称为“非法经营罪”的“寻衅滋事”,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所以刘虎和巫英蛟最终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就看掌握解释权的人,想去怎么解释了。

关于收费写文章发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其实还有司法解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刘虎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了吗?

没有!

刘虎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了吗?

同样也没有。

刘虎作为一名前调查记者,作为一个有着二十多年媒体经验的老媒体人,显然是非常明白发布“虚假信息”严重后果的。

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他们是向刘虎如实提供、陈述事实。

当然,当事人的陈述,或多或少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想法。

刘虎的严谨之处,就在于文章中将当事人的陈述,不带评论的如实展示出来。

这也是调查记者的一贯做法。

但是,正如先前所说的一样,每个人处于不同的位置,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件事件,会给出不同的说法和想法。

在这种情况下,决定刘虎和巫英蛟命运的,看来最终还是要落脚到掌握着解释权的那些部门和那些人的身上了。

无论怎么说,刘虎的事件,已经引发了全网乃至国外媒体的关注,所以关于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要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经得起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检验。

拭目以待吧!